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的范围是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2 18:12:01 185 人看过

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适用司法权的范围。司法审查的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机关带有普遍性的抽象性行为是违法的,也只能用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而不得用判决的形式确认、宣告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更不能以判决的方式将其撤销。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鉴别和评价,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参照”规章。参照本身即意味着对依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查其是否合法时,首先要根据法律、法规对规章的合法性作出鉴别和评价,合法的予以参照,不合法的则不参照。但必须注意的是,无论人民法院对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如何鉴别、如何评价,都不得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确认鉴别、评价的结论。合法性审查的含义正在于此。当然,人民法院虽然不能撤销抽象行政行为,但却可以在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其为违法的鉴别和评价后,宣告撤销根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该抽象行政行为虽然还继续存在,在形式上仍维持有效的形式,但实际上已经很难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作用。

法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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