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必须有一些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8:03:21 107 人看过

1、土地征用必须有一定的程序。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在征地报批前,将征地有关事项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属于行政不作为

2。现状调查确认。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型、面积,以及附着在地上的土地的权属、类型和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三。征求意见,组织征地听证会。

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听证机关应当将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形成笔录,这也是批准的必要材料。4。征地资料的组织、审核和上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调查结果、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地供地规划,编制建设用地报送说明(简称“一书四图”),经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查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发文批准。

5。征地审批。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验收。需要报国务院批准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6。土地征用公告。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两次征地公告,即:,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发出预征通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撤销原预征通知。

7。被征地农民的权利经过两次公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在两次征地公告之后,提出异议权和听证权是农民的第二话语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和交付。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公告期届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按照有关要求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经征求意见后,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和采纳,应当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征地公告的期限有多长?征地公告期限为45天。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为被征收人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知单位并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9号:禁止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两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使用行为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7号)(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文件有效期两年。农业用地转让或者依法取得征地批准后,市、县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或者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知识是对“土地征用的必要程序”问题的回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的必要程序包括征收前告知、现状调查确认、咨询、组织土地征收听证等,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读者前来咨询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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