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
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用益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1、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2、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3、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
(二)继受取得
1、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2、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1)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
(2)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记行为。
(3)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
二、用益物权的性质
(一)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二)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三)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综合上述三个方面,我们认为,用益物权除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物权和他物权的共有属性。
三、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一)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权利.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也受一定的限制;
(二)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而取得的权利,也是对他人财务享有直接支配权;
(三)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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