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待遇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变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21:35:06 298 人看过

工伤医疗待遇有:

1、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

3、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4、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和住宿费用按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它包括哪些内容?

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它包括哪些内容?答: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治疗工伤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和有关补助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或者评残后旧伤复发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4)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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