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02:39 75 人看过

被处罚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冬园

地址:衢州市新安路53幢紫荆会馆

2006年3月19日,由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宁波市京能泵业厂房工程,发生机具伤害事故、死亡1人。

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对浙江衢州建工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本起事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项目部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三是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建设部有关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于2005年4月11日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6]第16号),并于4月12日收到你单位《关于对3.19事故处理的申诉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陈述材料所列举的事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所认定事故违法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第二十二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从你单位办妥交齐安全生产许可证书手续之日开始计算。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7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交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备案,在上述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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