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8:11:10 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第三条职业病的报告范围为国家正式公布的职业病。第四条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职业病确诊后的15日内,填写《职业病报告卡》(以下简称《职报卡》),报患者单位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五条发生急性职业病时,有害作业单位和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及时调查病因,并提出医疗处理意见。第六条发生职业病死亡病例,死者所在单位及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15日内,填写《职报卡》,报死者单位所在地区、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门。第七条负责职业病报告的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职业病登记制度,不得虚报、漏报、迟报。区、县卫生局应定期检查职业病登记、报告情况。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关联法规: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白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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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29日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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