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预售商品房产权瑕疵的三种情况:未获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屋、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已抵押的房屋、出卖人将已出卖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故意隐瞒已出卖的房屋。这些情况可能导致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面临法律风险和损失。
以下是对原文的改写,保持原意不变:
-未获得合法有效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屋属于预售商品房产权瑕疵之一;
-出卖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故意隐瞒已抵押的房屋属于预售商品房产权瑕疵之二;
-出卖人将已出卖的房屋再次出售或故意隐瞒已出卖的房屋属于预售商品房产权瑕疵之三。
预售商品房产权瑕疵:出卖已出卖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然而,商品房预售也存在一些风险,其中之一就是产权瑕疵。
产权瑕疵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方面存在缺陷或者瑕疵,包括房屋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权、查封权等限制,以及房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不齐等。如果商品房预售中存在产权瑕疵,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在取得许可后,向买受人公示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等文件。如果商品房预售中存在产权瑕疵,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买受人发现商品房预售中存在产权瑕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买受人的查询,及时消除商品房预售中的产权瑕疵,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中存在的产权瑕疵可能会对买受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因此,买受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也应当积极配合买受人的查询,及时消除商品房预售中的产权瑕疵,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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