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哪个效力更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08:51:53 277 人看过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效力不存在哪个更高的问题,这是对案件管辖在不同的方面所作的规定。

对一个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要同时考虑专属管辖和管辖级别。

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22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级别管辖特殊问题的处理

1、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

2、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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