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推进落实提高教师各项政策待遇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省教育厅先后深入三门峡、焦作、信阳等10个省辖市20余个县区,了解掌握各地“一补两贴”落实情况。组织开展新中国成立70周年突出贡献河南教育人物、最美教师、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和先进个人的宣传推介和评选表彰。通过规范教师参与社会事务性工作,严格控制教育系统督导检查、调研统计、信息采集等活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减轻教师负担。
二、如何创新规范教师编制管理问题省委编办通过加强教职工编制省级统筹,从前期动态调整收回的中小学机动编制中调剂4000名,补充到郑州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缺口较大的省辖市,缓解这些地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创新高校编制管理,为省属高校2018年以来引进的1000余名高层次人才办理了入编手续。
三、如何建设教师周转宿舍周转宿舍保障对象是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工作的特岗教师、支教交流教师、离家较远需在校食宿的在编在岗教师。按照“设施齐全、功能配套、宜居适用”的原则,新建项目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应具有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必要生活家具。每套教师周转宿舍可先期安排1-2名保障对象入住,2022年基本实现保障对象一人一套。
四、如何改善教师待遇和住房保障情况省财政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等途径多方筹措资金。加大补助力度,增强县级保障能力。从今年起在省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班主任津贴和地方教龄津贴补助,根据财力状况分档对各县(市、区)进行补助,财力越困难、补助比例越高,最高档可达90%,全省平均补助比例近70%。在保障教师住房方面,筹措下达8.41亿元,用于支持农村中小学教师周转宿舍项目建设。
五、落实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方面有哪些具体举措人社部门主要通过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将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省辖市,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县(市、区);推动高校开展职称自主评审;学校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限额内自主确定职称评审计划。
六、如何做好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省住建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起草了《河南省农村教师住房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实物分配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市场化运作、政策性优惠,以及自愿等原则,将乡镇(不包括县城所在乡镇)及以下学校(含教学点)在编在岗教师作为保障对象,计划从今年开始,3-5年内,通过实物建设商品住房、组织农村教师团购、发放购房补贴、提供公寓或公租房供农村教师租住等多种方式,稳妥有序满足我省农村教师基本住房需求。
-
河南新生儿医保待遇政策
155人看过
-
原民办教师待遇新政策详解
452人看过
-
独生子女父母各项优惠待遇政策
90人看过
-
河南省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社保待遇享受新政策
123人看过
-
河南省职工病退工资待遇
395人看过
-
河北省优待证最新政策
218人看过
公租房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一种政策支持、面向特定群体出租的住房。 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 更多>
-
河北省五级工伤待遇的情况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6想了解河北省五级工伤待遇的情况可以根据下面几点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
教师退休退休有哪些待遇和政策湖北在线咨询 2022-07-09教师退休政策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
-
-
河北省高中女教师退休政策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5自2015年1月1日起,河北省继续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实现连续第11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定额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
各项减免政策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8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