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1 05:36:32 291 人看过

一、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有哪些

工程总承包项目所涵盖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地基与基础系统。

在此房屋建设过程中,地基和基础虽被视为两个迥异的构造元素,然而实际上却是密切相连且不可分割的整体,对于施工技术和质量有着极高的要求,这是因为它们在整个建筑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极其重大–承载着沉重的结构负荷。

基础是直接支撑并连接着建筑地面的关键部位;在其之上则形成了我们所称谓的地基。

第二部分,主体结构体系。

主体结构在完成地基处理工作之后便可着手建立,它作为建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起到承前启后、桥梁纽带的核心作用,是构成建筑物独特骨架和精神内涵的基本元素。

第三部分,建筑屋面系统。

这是指建筑大楼的屋顶结构,其主要作用在于抵御风雨侵袭并承担相关负荷,同时,还需要将来自墙壁柱子的载荷经过巧妙地转化而融入其中。

第四部分,装修装饰工程(工序)。

该环节主要在建筑工程完成竣工之际实施,旨在实现对大楼外观造型与内在功能进一步美化与完善,以期能够得到最为理想的最终使用效果。

第五部分,建筑幕墙系统。

此项工程常被誉为是建筑物最外层的墙体系统,这里的墙体并不负担任何结构性的受力重任,而是充当建筑物的外壳乃至“外套”,具有显著的装饰功能。

第六部分,随建式人防工程。

它通常被结合到建筑工程之中,顶部为预定的建筑物发展区域,而底部则是相关的人防设施空间,两者协同建设形成一个完整的构造群体,例如常见的住宅区地下停车场便是此类结构的典型代表。

最后,第七部分,配套辅助工程。

除了上述各主要工程内容之外,根据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单位的承担范围限制,他们在实行具体建筑施工的同时,也有可能涉及到众多配套辅助工程的作业–诸如防雷设计、给排水处理、电力供应及配电、采暖供气、通风换气、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智能化等多种不同种类的工程项目。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工程总承包价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内容有哪些”,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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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8日 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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