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1996/04/12【颁布单位】建房〔1996〕401号【失效日期】
最近,一些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经营管理权的通知》〔国办发(1995)47号〕发出后,有的城市的商业、供销、文化等部门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直管公房无偿划转给他们,希望我部重申国家有关规定,并予以明确。
建国以来,国家直管公房一直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权属问题是明确的。同时,国务院、建设、财政部都曾作出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商业网点建设问题的函》〔国办函(1993)33号〕中规定:“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不得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
建设部也曾多次发出通知,禁止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财政部早在1987年作出了关于停止单位之间的固定资产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的规定。这些规定现在仍然是有效的,而且必须遵照执行。因此,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须由各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无偿划拨给任何使用单位。国办发(1995)47号《通知》,仅限于城镇国有粮油网点房产的划转,不适用于其它直管公房的划转。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将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其它直管公房无偿划拨给使用单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直管公房的管理,同时,要在深化改革、转变经营机制、盘活存量房地产等方面积极探索,使直管公房保值增值,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的居住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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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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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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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村镇规划建设职能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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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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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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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擅自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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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擅自转让吗?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7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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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的划分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4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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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8建筑承包单位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转包包括两种方式,一种是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另一种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是指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分包或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给他人,或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对外分包。 对因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承包单位应与转包或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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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江苏在线咨询 2021-03-08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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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哪些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青海在线咨询 2022-01-20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划拨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图则)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