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金华市政协原主席涉嫌受贿被公诉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陶诚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陶诚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陶诚华利用担任金华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金华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市五水共治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金华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1、该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公私财物,或非法收受公私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一般指的是行为人利用其岗位上负责或承办某些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3、该罪的犯罪主体为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
4、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受贿罪有两种行为方式:
(1)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接受公私财物,并为他人牟利利益。
三、认定受贿罪要注意哪些问题
1、划清受贿罪与接受正当馈赠、取得合法报酬的界限。
2、划清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区分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受贿的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
3、正确认定和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有关受贿案件。
4、划清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5、划清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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