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54:22 224 人看过

1、最高人民法院对专利侵权有何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审判实际,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和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9条。权利人在第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变更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权利人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内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和专利审查文件中的相关权利要求。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术语有特殊定义的,以特殊定义为准

权利要求的含义不能用上述方法阐明的,可以结合参考书等知名文献予以说明,教科书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书中通过功能或效果表示的技术特征的第4条的一般理解,人民法院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所述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现方式及其等效实现方式,确定技术特征的内容。第五条人民法院不得仅支持该技术方案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但未记录在权利要求中,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不得支持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书面意见放弃的技术方案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专利权人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将其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7条在确定涉嫌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时,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同或同等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人民法院裁定属于专利保护范围;被指控侵权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相比较,缺乏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同的,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的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设计产品的目的。要确定产品的用途,您可以参考设计的简要说明、设计的国际分类、产品的功能、产品销售、,第十条人民法院在认定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根据授权设计和被起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点,基于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做出综合判断;主要由技术功能和对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和其他特征决定的设计特征不应考虑

以下情况通常对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有较大影响:

(I)正常使用本产品时容易直接观察到的零件与其他零件相关

(II)授权设计不同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相对于授权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的

被起诉的侵权设计与授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相同;如果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性差异,则应承认二者相似

第12条

如果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被用作制造另一产品的一部分,人民法院裁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其他产品的,如果使用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另一产品制造和销售的一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为,但在前两款规定的情形下,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仅在其他产品中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如果被告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与合作,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采用专利方法取得的原产品为按照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专利方法直接取得的产品

进行进一步加工的行为上述原始产品获得后续产品,被指控侵权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技术特征与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专利方法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属于该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使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现有技术方案中,如果被指控的侵权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没有实质性差异,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指控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被指控的侵权人对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主张优先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被指控的侵权人实施的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外观设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已经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好了必要的生产和使用准备:

(1)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已经完成,并且已经按照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始范围制造或者购买了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专利法的规定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现有生产规模,以及如果第一用户转让或允许他人实施已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使用现有生产设备或根据现有生产准备可以实现的生产规模专利申请日后已经实施或者准备实施,被指控侵权人主张在原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仅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而获得的利益;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是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的,应当合理扣除其他权利所产生的利益,人民法院应根据零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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