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方法
1.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亲戚朋友居间调停以解决纠纷;
2.由当地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组织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依法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处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哪些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注意如下原则:
1.必须坚持婚姻自由原则;
2.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3.必须坚持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4.必须坚持一夫一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需要哪些材料
1.婚姻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
2.子女情况证明:包括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3.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证明材料:包括家庭财产清单,如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的证明材料,如婚前、婚后或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等。
4.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房的性质(如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
5.经济收入证明材料:双方的经济收入状况,如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6.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等。
7.其他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据,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或者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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