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9 16:02:48 195 人看过

道路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赔偿主体有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

一、交通事故80万无力偿还会判几年

交通事故80万无力偿,如不构成肇事罪,不会判刑,相反,重大事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死亡,处七年以上。

交通事故本身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不会因为无力赔偿而面临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二、交通法56条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章停车的情形如下: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规划的车位范围如下:

1、地面停车位。小区里的地面停车位比较常见,一般都是用白线画出,属于敞开式的。这类车位的产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归业主共同免费使用。在属于业主的土地上规划的车位,开发商或者物业是无权处置的,但是这里指的业主是本小区的业主,如果自己不属于该小区,那么是不能无偿长期使用这些车位的。

2、地下停车位。为了减少土地面积的浪费,很多小区都有地下停车位,如果这些车位的面积已经计入公摊面积,那么所有权属于群体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无权处置。但是物业一般会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停车位管理、维护费用是不能省的。但还有一类地下停车位所占用的土地面积并没有计入到公摊面积。这个时候这些车位的产权就属于开发商了,开发商可以有偿出租、出售车位,业主只有购买或租用了车位才可以使用。

3、人防车位。还有一类车位既不属于业主也不属于开发商,而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这类车位的产权比较模糊,如果所在小区有这类车位不妨看看开发商怎么说。一般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租出给业主使用的,但是费用要上交给人防工程部。

三、出车祸以后车怎么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不方便即行撤离现场的报废车,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拖车拖走。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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