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搬迁新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46:26 394 人看过

上海市城市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集体办法》)补偿方式:货币补偿和产权交易。(仅供参考,以当地政策为准)

■房屋产权交换的,被拆迁房屋法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30平方米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面积;法定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230m2确定。在确定安置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可根据房屋类型增加10平方米,根据交叉房屋类型增加20-4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的法定建筑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不予安置,并在房屋重置价格的2.5-3倍内给予补偿。

其中,重置价格是根据当前房屋评估、年限和成本计算的过去价格乘以2.5-3倍。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一般集体土地房屋的重置价格约为650元/m2,乘以2.5-3倍。所以这部分的补偿是每平方米2000元左右。

■选择货币补偿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批准后给予货币补偿。原合法住房面积不足230平方米的,安置货币补偿款为安置房价款减去安置房重置价款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款形成新的价差,乘以被拆迁合法住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原合法住房面积超过2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在新房屋重置价格的2.5-3倍内给予补偿。

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如果所有住宅都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将增加20%。

还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55平方米”的标准。《集体办法》还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55平方米”的标准。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房,被拆迁面积低于安置房最低户型55平方米,无力支付购房款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批后,由被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一套,但不得跨户型安置,55平方米以内不得结算差价。

此外,拆迁人在拆除住宅时,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搬家费。固定设施确不能移动安装的,应当按照现行价格向被拆迁人支付初始安装费。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和固定设备搬迁费。拆迁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20%的范围,向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停业、停产补助。新办法规定,下列5种情形不予补偿安置:

1。非法建筑;

2。逾期未建的临时建筑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上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

3。已建未拆的旧房屋应当拆除;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通知书公布后,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5。

提醒

新方法不适用于拆迁工程。这两个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是在11月15日实施的,那么新办法是否在拆迁项目中使用呢?对此,相关负责人表示不适用。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11月15日前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政策执行。”也就是说,新办法适用于2009年11月15日以后新批准实施的拆迁项目。此外,新办法实施以来,原《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补充意见》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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