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8:55:24 206 人看过

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0]24号

财税[2010]24号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天津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上取得的租赁船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二、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在天津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并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三、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是指:

(一)先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经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在承租期满后已经选择了留购方式。

(二)后期留购方式,即,在已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并未对租赁船舶是否留购进行选择。但是,在融资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对该租赁船舶选择了留购方式的交易行为。

五、融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船舶出口,在天津海关报关出口时,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

六、融资租赁出口的租赁船舶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即:该出口租赁船舶的出口销项免征增值税,其购进的进项税款予以退税。涉及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七、退税办法

(一)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1.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开具的发票以及承租企业支付租金的外汇汇款收帐通知,到当地主管退税的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具体退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退税款=应退税款总额÷该租赁船舶的租金总额×本次收取租金的金额

应退税款总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或出口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2.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由国家税务局追缴已退税款,同时按当期活期存款收取利息。

3.租赁期满后,融资租赁企业应持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专用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及以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办理核销手续。

(二)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融资租赁出口企业凭购进租赁船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企业开具的该租赁船舶的《销售发票》、《所有权转移证书》、海事局出具的该租赁船舶的过户手续,以及税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应退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款=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该租赁船舶的适用增值税退税率

消费税应退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购入该租赁船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适用消费税税率

八、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九、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进口税收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具体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十二、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试点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上级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特此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1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关总署相关文章
  • 海关总署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令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息率进行调整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缓税利息的利息率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收缓税利息适用的利息率调整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短期贷款年利率(以下简称“短期贷款年利率”)执行。现行的缓税利息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6.12%执行。今后,海关总署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短期贷款年利率”适时调整缓税利息率并公告执行。对因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导致到期合同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的,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的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征收缓税利息;对逾期未核销手册项下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征税,缓税利息的征收仍按前款规定办理。二、缓税利息的征收及计算公式加工贸易缓税利息应根据填发海关税款缴款书时海关总署公布的最新缓税利息率按日征收。缓税利息
    2023-06-06
    351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
    发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发布文号:沪税政一[1994]89号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三、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营业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
    2023-05-03
    368人看过
  •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2006]145号【发布日期】2006-09-29【生效日期】2006-09-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为此,特补充如下: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
    2023-06-07
    238人看过
  •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税局发布文号:沪国税流[2006]1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应注意收集文件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局反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六年一月九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2023-05-03
    204人看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支持事业单位改制,现将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
    2023-04-25
    226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接中国集装箱工业协会《关于解决国际海运集装箱出口报关、材料核销问题的函》(中集协[1997]12号)称,由于新造集装箱是在需方指定堆场交货结算,在其出口时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包装物和运输工具随货物一起出口。海关以集装箱送至堆场并验核相关单据后,办理核销并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因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税务机关不办理退税。因此,中国集装箱协会要求对出口集装箱报关单的出具及退税问题予以解决。经研究,考虑到集装箱出口方式的特殊性,现对企业生产出口集装箱办理退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海关对用于出口的新造集装箱,在生产企业按规定运抵指定堆场并持有关单证办理报关和出口核销手续后,可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报关单不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和离境日期,仅注明堆场名称。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
    2023-06-06
    164人看过
换一批
#海关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简称“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海关总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海关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海关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更多>

    #海关总署
    相关咨询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的作用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2-07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开征车船税,能够将分散在车船人手中的部分资金集中起来,增加地方财源,增加地方财政政府的财政收入。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随着经济发展,社会拥有车船的数量急剧增加,开征车船税后,购置、使用车船越多,应缴纳的车船税越多,促使纳税人加强对自己拥有的车船管理和核算,改善资源配置,合理使用车船。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在国外,车船税属于对不动产的征税范围,这类税收除了筹集地
    • 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机关是哪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1
      对税收行政处罚不服,只能向做出处罚的稽查局、税务所所在的地税局提起复议。 比如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处罚了你,你不服,你只能向武汉市武昌区地方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 这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复议,是有专门规定的。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二)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
    • 中国税务总局关于拍卖抵税财物的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28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 国税总局关于工资扣税标准的调整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1-27
      工资扣税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率是个人所得税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率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按个人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收入达到缴纳标准的公民的义务。工资扣税标准现在以5000为征收点,算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点)-特别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 像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12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措施不服的; 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不服的; 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