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32:47 61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规划局、财政局、物价局等三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管理办法

(二000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执照费收取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建设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以下简称执照费)。

第三条依据《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各项目建设单位均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程项目建设许可执照。

第四条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现行业务分工范围负责收取执照费。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取执照费总额的40%,余额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全部收清。建设单位或个人已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执照费后,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收取的执照费不予退还。

不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次结清。

第六条下列情况可免收执照费:

(一)军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幼园所,敬老院等非营利性设施;

(三)抗震、防洪等工程。

第七条下列情况减半收取执照费:

(一)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集资建房)工程;

(二)危陋平房改造工程。

第八条执照费收入主要用于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应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市及市内六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执照费,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取许可证》;其他区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规定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票证管理制度,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执照费,应按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坐支。开支由收费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建筑工程土建单位面积造价,是规划管理部门计收建筑安装工程执照费的依据,今后将视建筑工程土建造价的变化情况,由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费方法收取执照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建设工程规划执照费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一、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按市规划局核准的土建面积乘以土建单位面积造价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建筑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工程类别│建筑结构│土建造价│收费费率(‰)│

├────┼──────┼───────┼──────────────┤

││砖混│600/平方米│设计概算总额(土建部分)│

│├──────┼───────┤造价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0.│

││砖木│700/平方米│8‰计算;3000万元以下的按1.5│

│住宅├──────┼───────┤‰计算。│

││框轻│800/平方米││

│├──────┼───────┤│

││框架│1000/平方米││

├────┼──────┼───────┤│

││砖混│700/平方米││

│├──────┼───────┤│

││砖木│750/平方米││

│公建├──────┼───────┤│

││框轻│950/平方米││

│├──────┼───────┤│

││框架│1200/平方米││

├────┼──────┼───────┤│

││砖混│700/平方米││

│厂房├──────┼───────┤│

││其他│1000/平方米││

├────┼──────┼───────┤│

││简易仓库│300/平方米││

│├──────┼───────┤│

│其他│车棚│250/平方米││

│├──────┼───────┤│

││围墙│200元/米││

└────┴──────┴───────┴──────────────┘

二、道路、交通工程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按设计概算总额(无设计概算的

按工程投资总额)乘以收费费率计算。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执照费收费标准

┌───────────────┬────┬──────────────┐

│设计概算总额(投资总额)│收费费│备注│

││率(‰)││

├───────────────┼────┼──────────────┤

│20万元及其以下│1.5│不足100元按100元收│

├───────────────┼────┼──────────────┤

│2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1│不足300元按300元收│

├───────────────┼────┼──────────────┤

│2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0.7│不足2000元按2000元收│

├───────────────┼────┼──────────────┤

│100万元以上│0.5│不足7000元按7000元收│

└───────────────┴────┴──────────────┘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21:5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土地出让合同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杜绝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仅限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不包括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第三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总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执行,总建筑面积中不包括地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单独地下经营设施的项目除外)。其中,出让合同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总建筑面积允许出现不大于6%的技术误差;出让合同已注明的,不
    2023-06-10
    88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拟定的《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九月一日天津市银河公园地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银河公园环境秩序、治安秩序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银河公园是为广大市民提供文化交流、休闲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大型公共场所。其管理区域为:东至越秀路西侧人行道缘石,西至友谊路东侧人行道缘石,南至平江道北侧缘石,北至乐园道南侧人行道缘石范围内的公共区域。第三条凡进入银河公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成立银河公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日常养护维修、经营服务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博物馆建筑结构周边10米范围内除外)。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设置银河公园地区中队,负责银河公园地区市容环境秩序保障工作。公安机关设置银河公园治安派出所,负责银河公园地区日常治安秩序维护工
    2023-04-22
    244人看过
  • 转发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物价局、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土地登记收费等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实施细则如下:一、收费原则土地登记费的收取应本着“收费适度,负担合理,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既考虑用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又能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需要。二、收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进行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均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三、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勘丈。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含二
    2023-06-10
    233人看过
  • 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建立、使用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是指从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产生的增值资金中结转的资金。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用于已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况和无法界定受益人时的维修。第四条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除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外,其余全部转入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
    2023-04-22
    6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闲置建设用地临时绿化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的国有土地,美化市容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闲置建设用地:(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开工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的,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
    2023-06-10
    382人看过
  • 批转市环卫局拟订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环卫局拟订的《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简称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区和建制镇范围内处置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对城市渣土的处置实行两级管理。(一)天津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机关,下设市渣土管理部门,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具体政策和实施办法;对城区渣土产量进行预测,制订年度处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渣土排放处置工作;管理渣土固定处置场地;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关系,推动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落实;统一印制和管理渣土排放许可证。(二)各区县环卫局(所)下设渣土管
    2023-06-10
    413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置用房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第三章安置用房规划、建设计划的审批及建设管理第四章安置用房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第五章安置用房的销售管理第六章安置用房项目的相关政策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拆迁定向安置用房(以下简称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及时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单元式住宅楼房,通过建设和销售安置用房异地安置拆迁居民的管理。第三条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2023-06-10
    25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土地局拟定的《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土地局天津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规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为加强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用地管理,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一、凡在我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含绿化带)住宅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土地的,均适用本规定。二、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应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三、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必须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照规划确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实施建设。四、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单位和个人需使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必须在项目立项前向市土地局申请
    2023-06-10
    453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一次性医用材料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切实保障广大参保职工基本医疗,减轻绝大多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根据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运行实际情况,对一次性医用材料的支付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用材料,按下列标准分段累计增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500-1000元的由原来增付20%调整为增付15%;1000-5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7%调整为增付15%;5000-10000元(含)的由原来增付15%调整为增付18%;10000元以上的由原来增付10%调整为10000-20000元(含)的增付22%,20000-30000元(含)的增付26%,30000-40000元(含)的增付30%。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或门诊使用医用材料费总额在40000元以上部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
    2023-06-07
    341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文号:津政发[1990]1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税务局拟订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市税务局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一九0年十月十五日第一条为了有利于促进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加强涉外税收管理,保护正当的合法经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四十条以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票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设立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公司、企业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和营业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天津市税务局负责外商投
    2023-06-05
    347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建筑物平顶改坡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为不断改善我市的市容景观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把天津建设成整洁、美丽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按照城市综合整修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景观建设,搞好建筑物平顶改坡顶(以下简称“平改坡”)的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平改坡”试点工作的重点“平改坡”试点工作是美化城市面貌,改善群众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与城市环境整治和景观建设相结合,与三年热化集中供热工程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条件相结合,突出重点,先易后难。首先要在市区重要的景观道路和繁华地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切实把“平改坡”这项有利于改善城市形象和群众生活的好事办好。
    2023-06-10
    396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容委、市建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00五年八月十二日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的意见为了加快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步伐,搞好中心城区公共厕所建设,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中心城区公共厕所规划和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公共厕所建设应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发展计划,并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公共厕所建设纳入本辖区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公用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二、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建设应依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8973—200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2023-04-22
    384人看过
  • 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三年五月十四日南京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南京市规划局2003年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文)和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文)要求,各城市须尽快编制或调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停止新申请建设项目的选址,项目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议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现根据国务院和九部委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方案。一、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1、以做全省“两个率先”排头
    2023-04-22
    50人看过
  •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规划局《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加强新设区道路两侧规划管理的意见(无锡市规划局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根据《市政府关于“十五”期间绿化工作的意见》(锡政发[2001]36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提高现代化特大型城市环境品位,现对加强锡山、惠山、滨湖区(以下简称新设区)主要道路两侧规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新设区在新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未成立前,原规划管理部门应继续履行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特别是道路两侧的规划管理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二、太湖大道、锡北路、盛岸路延伸段(石门路至钱胡路)、环湖路、高速公路出入口道路、中心城进入各风景区的主要道路两侧红线外各50米,其它主次干道两侧红线以外各30米范围,为绿化和环境建设规划控制用地。三、
    2023-06-10
    183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天津民政局转天津市户口迁回那边可以吗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2
      如果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可以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到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如果双方不同协议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的基层法院诉讼离婚。
    • 天津市民政局社工处这是做什么的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8-01
      社工委要楼主去面试,应该是社会工作者,这个属于社工,最底层的工作职位,不能考公务员,待遇方面也就跟国企员工差不多,没有升职空间,要考虑清楚。
    • 介休市民政局市民政局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向低保审批部门递交申请低保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说明以下事项: ①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收入情况。 ②已婚子女家庭收入情况。 ③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已婚子女家庭收入的:工资、奖金、补贴;离退休费、社会养老金、下岗职工生活费、失业金;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各种劳务收入;出租或者变卖家产收入;储蓄存款;其它收入等。 ④
    • 津市市民政局的主要工作职能是哪些?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07
      这个津市市民政局是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履行着“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愁”的重要职能,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
    • 天津市城管执法局第三十条新规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0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监督制度,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