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起诉20年前的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0:50:29 154 人看过

20年的合同纠纷可以起诉。虽然该合同已经超过20年,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然可以向管辖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被侵害那天起算的,合同超过了20年诉讼时效的,人那么民法院不会再保护该合同的胜诉权利。合同关系建立超过20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委托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的界限

案情概况:

2002年8月起,原告陈某某聘请被告丁某某袁某某为其业务销售员,并委派被告丁某某袁某某夫妻俩在山东济宁市家具大世界设点销售原告的转椅产品。受聘期间,二被告的工资为固定基数加销售额的3%提成计发,销售费用由原告全部承担。2004年4月起,二被告辞职,双方对销售款的交纳及费用报销发生争议。2006年1月,原告陈某某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退还原销售款258768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代理律师观点

本案为目前普遍存在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在受聘销售员期间未履行交回销售货款的义务,虽然是非劳动权利义务性质,但与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履行职责密不可分,又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原告个体工商户与被告销售员);内容有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制度等(被告销售转椅提成制,所有费用列账报销等);客体是劳动力的运用(被告销售管理转椅的行为).故本案应定为劳动争议,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依法应适用前置劳动仲裁程序。

原告及代理律师的观点是:二被告未交货款的行为侵占了原告的经济权利,本案是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审理过程

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委托合同纠纷立案受理。2006年1月10日,法院依法向被告丁某某、袁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2006年3月20日,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及代理律师和被告代理律师李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丁某某袁某某返还货款案系劳动争议,应适用前置程序申请仲裁。故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代理词

审判长:

关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丁某某袁某某退还原告销售款一案,被告丁某某、袁某某委托本所,并指派我担任二被告的代理人。本代理人认为该案系劳动争议案,应通过仲裁前置程序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理由如下:

一,被告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律进行调整。

从原告提供的报案笔录第1页,也就是我经营一家具厂,名称是安吉广盛家具厂,公司位于安吉县递铺镇马家村,注册资本人民币38万元,是私营企业,经营范围是转椅成品加工,销售等,我是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及起诉状第1页的陈述原告系从事成品转椅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2年8月,二被告受聘于原告,担任原告的销售员,在山东济宁家具大世界设点销售原告的产品等内容以及起诉状理由中从事原告委派的销售业务中的内容足以证明,原告是一个私企经济组织,二被告是原告聘用委派到山东济宁家具大世界设点销售转椅的供销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7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本案为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没有争议;在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原告的主要义务是按被告的销售额支付工资,而被告的主要义务是将销售款回收给原告。虽然,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具体的义务内容,但任何人凭借日常经验知识就能判断出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各自的主要义务。据此,被告按约应将销售款交付给原告而未交付的行为(假定事实)是发生在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过程中,是事实劳动合同中的一项义务,所以,双方的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受案范围。况且,原告起诉时的案由也是因合同(无非是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并非侵权纠纷。而安吉县公安局没有立案侦查也是基于双方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违约民事纠纷不属受案范围,并非成立侵占或侵权事实。所以,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侵害债权的行为由合同法调整,并非侵权法律调整。而本案原告与被告的纠纷是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引起的,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的范围。依据《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原告应向工资关系或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劳动法》是我国法律部门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有着特定的调整对象,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

二,被告为原告的代理行为与原告起诉时的案由委托合同事实上是有区别的。

根据原告报案材料和起诉状所称的内容,被告是基于原告的委派授权,在山东济宁市家具大世界设点销售原告的产品,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也就是说,被告以原告广盛家具的名义对外销售转椅行为,是基于原告一方聘用后,才委派授权产生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事实上劳动合同基础关系发生代理行为的;被告代理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归原告,即销售款归原告,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是原告的供销员,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基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而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且委托合同的双方没有隶属,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所以,原告与被告之间代理行为与委托合同关系是不同的,法院不能以委托合同纠纷立案。

假如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侵害纠纷也属劳动争议。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况且,被告侵害原告债权是违约,不是侵权。

原告在陈述意见的列举的事例是人身权纠纷,即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劳动过程中致伤致残都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民事权利,与人的特定主体是不可分割的。而人身权纠纷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属于《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故不适用《劳动法》。而劳办法《1994》142号复函中明确规定即对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标的、内容及应承担的违约经济责任予以确认。也就是说,企业与职工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涉及非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纠纷,劳动仲裁机构也可处理。况且,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依据事实劳动合同形成的劳动关系。而非履行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据此,法院依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裁定劳动争议应适用仲裁前置程序是正确的。

三,本案原告不存在着竞合选择权的事实。

简言之,侵权损害赔偿的客体是赔偿,也就是补偿损失的财产给付。但这一前提,是受害人应具有财产权利损害这一事实,结合本案,是原告的财物由于被告的原因受到损坏或毁灭,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显然,原告的起诉中不具有财产损坏或毁灭的事实。也就是不符合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不能构成侵权之债,应是劳动合同之债。

对同一种法律关系产生两种以上民事责任,由当事人任意选择,这就是竞合产生的选择权。但竞合选择权是由规定的,即只有法律规定具有选择权。例,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此条规定,只要在适用《合同法》时产生两种民事责任时,由当事人选择。而原告与被告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双方的争议,而劳动法及相关规定,都没有规定在劳动关系产生两种以上民事责任时,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本案的特殊性就在于,被告是原告聘请的供销员,是劳动者这一特殊主体决定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解决。也就是像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乘客是消费者这一特殊身份才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解决是同样的理由。

综上所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认定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争议系劳动争议是正确的。据此,原告未申请仲裁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法院当庭裁定驳回起诉是合法的。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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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4日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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