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担保人的法律效力为:保证人需要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通知保证人的,则该转让行为对保证人无效,且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人可以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需承担以下责任:
1、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人不承担保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人无责: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又非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如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有什么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新贷款和旧贷款不是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民法典中债权转让对担保人发生效力吗
238人看过
-
债权法律有哪些条件对债权质押具有法律效力
322人看过
-
法律视角:债权转让担保是否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182人看过
-
哪些法院对债权转让具有管辖权
168人看过
-
债务人不知道债权转让的转让行为有效吗?
443人看过
-
为避债转让是否具有效力
183人看过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更多>
-
债权转让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债权转让澳门在线咨询 2021-03-111、《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2、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
-
债权人转让债权后还有担保的效力吗甘肃在线咨询 2022-10-16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担保有效,但是应当通知保证人,否则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不得转让债权,则需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
债务人对担保人的欺诈行为有法律效力吗福建在线咨询 2023-07-10如果是采用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在实践中不少担保合同是有效存在的,但没有明确担保的方式,对于这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是按照连带责任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很重,因此在确定担保合同有效之后,还要明确保证的方式,避免承担过重的责任。
-
债权转让纠纷有哪些债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天津在线咨询 2021-10-31合同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 1、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除债权人自身权利外,主债权的抵押权、利息债权等权利将一并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3、转让方应保证其转让权有效,不存在权利缺陷。 二外效力: 1、债务人需要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不能向原债务人即转让人履行债务。 二、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人的抗辩。
-
哪些法律对债权人的效力有保护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3作为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内容之一,在公司法律体系内其保护贯穿于公司生命周期始终:“出生时”:出资、未成立产生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生存中”:对外担保、限制股东滥用权利,“死亡或变化中”:公司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等,具体而言: 1、公司未成立的责任承担。如《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