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案例分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3 03:46:36 357 人看过

被告人:岑-潮作,男,49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平市江洲镇新西江路6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柏,男,48岁,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原系恩平市**镇粤洲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江洲镇农林街3号。1994年12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岑-潮作,岑*柏因破坏选举一案,由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恩平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

1994年8月中旬,被告人岑-潮作得知恩平市江洲镇将于同年9月13日补选镇长,即产生用贿赂镇人大代表的方法当选江洲镇镇长的念头。尔后,被告人岑-潮作串通被告人岑*柏先后多次纠集岑*良、岑*灵、岑*亨、岑*慈、张*联等5人(均作其他处理)到江洲镇**舫酒家和岑-潮作家中,密谋策划贿赂江洲镇第11届人大代表,让代表选举岑-潮作当江洲镇镇长一事。岑-潮作表示愿意出钱贿赂镇人大代表,岑*柏表示愿意积极帮助岑-潮作分别贿赂东北雁管区、永华管区、中安管区、**糖厂等单位的镇人大代表,并商定江洲镇47名人大代表中必须贿赂半数以上,以确保岑-潮作当上镇长。同年9月10日,两被告人通知岑*良等5人到岑-潮作家中,将岑-潮作预先准备好的各内装有人民币1000元的22个信封袋交给岑*良等5人。随后,岑*良等5人分头贿赂各自联系的镇人大代表,并要求代表选举岑-潮作当镇长。岑-潮作还亲自贿赂6人。合计行贿金额34500元。9月13日江洲镇召开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补选镇长,选举结果是:47名代表投票,镇长候选人岑*远得23票,岑-潮作得15票,无效票6票也写上“岑-潮作”姓名,弃权2票。由于岑-潮作、岑*柏的贿选行为,致使镇长选举无法依法进行。破案后,追缴回贿赂赃款24700元。

上述事实,有同案人和受贿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及追缴回的赃款证实;二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恩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岑-潮作、岑*柏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为了使岑-潮作能当选镇长,采取用金钱贿赂镇人大代表的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江洲镇第11届人大第3次会议无法选举产生该镇镇长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岑-潮作、岑*柏的行为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岑-潮作起组织策划作用,出资贿赂人大代表,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主犯,应从重处罚;岑*柏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岑-潮作实施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本案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其用于犯罪并被追缴回的赃款,应当予以没收。据此,恩平市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9日,以破坏选举罪,分别判处岑-潮作有期徒刑二年,岑*柏有期徒刑一年。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4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六十条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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