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遇麻烦诉调对接息事端
机动车辆将行人撞伤,车主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相关损失。然而,车主在向保险公司追偿时遇到了麻烦,便向消协投诉。2月22日下午,宝应县消费者协会与当地法院联手,成功化解了这起纠纷,车主及时拿到了22000元赔款。
2月8日,消费者王先生向宝应消协诉称,其于2011年1月,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应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同年11月8日,其驾驶的机动车辆与行人王某相撞,致行人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车主王先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车主王先生为伤者王某垫付了医疗费,并在当地交警部门的调解下,先行赔付受害人王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此后,车主王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追偿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接到车主王先生的投诉后,宝应消协立即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车主王先生向宝应县人民法院起诉。2月22下午,宝应县消费者协会调解人员与法院法官正在这里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进行联手调解。
在调查过程中,原告方(车主)王先生列举了车辆保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者治疗费用票据、交警部门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凭证,证明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以及已经先行赔偿伤者相关损失29166.12元的事实。
被告方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扬州)律师事务所殷律师对上述事实并不否认,但其强调,原告与第三人(伤者)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且原告提供的《病情诊断证明》、误工费赔偿标准与实际不符。
原告辩称,伤者王某今年41岁,是农村油漆工,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无法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所列伤者治疗休息时间是医院出具的,其收入标准及误工时间只能按实际推算。
消协工作人员及法官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作出了一定的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赔偿车主王先生本案相关损失22000元。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分别与参与调解的消协工作人员及法院法官握手致谢。
在类似案件中,保险人(车主)为了息事宁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先行赔付受害人(第三人)相关损失,本无可厚非。但由此发生的向保险公司追偿而引起的争议不在少数。为此,宝应消协提醒消费者(车主),在先行赔付中,就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相关情况要向相关部门及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在与受害人(伤者)协调解决时,最好能告知保险公司一起参与,防止先行赔付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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