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轻集团贪污案一审审结
五高管各判了两三年,还缓刑
南方日报讯(记者/马喜生实习生/陈佩珊通讯员/王创辉)日前,东莞市二轻工业集团贪污案一审审结,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和蒋旭苏等五人因自首并全部退赃,被判有期徒刑2年至3年不等。
这五人被指控在2003年至2008年期间,利用处理二轻集团有关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等事务的同时,共同贪污公款1111404.79元,另外,四人还伙同蒋旭苏共同贪污公款21万元(参见本报8月13日C02版)。
企业房改遇蛀虫
8月12日一审庭审时,五名被告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原二轻集团公司总经理黄光汉、副总经理黄焕祥、办公室副主任王庆棠以及办公室职工杜任章等四人自2000年至2003年起,在二轻集团内部房改和物业拆迁工作中私分公款,直至2006年,四人五次共分公款598000元,并以业务费、节日慰问金等名义做假账。
2003年4月,四人又以虚假产权证明换安置房。2007年5月黄光汉退休后,谎称购房差额款是四个人代公司垫付的。2008年1月,四人收到二轻集团支付购房差额共513404.79元,后因部门举报退还36.8万元。
同年11月,王庆棠因要调离二轻集团,遂将其于2003年4月保管的拆迁补偿款205848.8元的存折交给黄焕祥,黄并告知时任公司总经理的蒋旭苏,蒋得知该款没有入账,就决定五人私吞。案发后,五人在调查过程中,如实交代并退回赃款,法庭未当场宣判。
轻判理由:自首并退赃
经东莞中院查明:在2003年至2008年任职期间,黄光汉、黄焕祥、王庆棠、杜任章等四名被告利用房改、拆迁工作和保管相关款项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合共1111404.79元。另外,2008年11月还连同时任总经理蒋旭苏共同贪污公款21万元。在案发后,五人皆有自首情节,并都退缴全部赃款。
东莞中院认为,五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贪污犯罪,因有自首,并鉴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并已退清赃款,有悔罪表现。黄光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黄焕祥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王庆棠、杜任章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蒋旭苏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东莞中院解释,贪污时,五人中以黄光汉起较大作用,有决定权,但因其年纪较大且多病,其余四人作用较小。根据五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使裁判更具合理性与公正性,法院同时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落实刑法总则规定的罪刑相当原则,对该五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均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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