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顺
案由:贷款诈骗
一审案号:(2002)秦刑初字第12号
二审案号:(2002)冀刑二终字第78号
一、基本案情
1995年1月6日,被告人张*顺以**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购买**岛市港城信用社综合楼一栋,价款为人民币360万元,并于1995年1月12日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1995年4月4日,张*顺用上述房产作抵押,以**岛市海港彰造经济咨询公司的名义,以付租船费为理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人民币15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后经河北大街办事处多次催要,张*顺除于1998年10月22日将一台“凌志LC700”轿车给付贷款方折抵部分贷款外,其余款项至案发时尚未偿还。
1995年5、6月间,张*顺谎称已用在农行秦皇岛分行河北大街办事处贷款抵押的楼房证丢失,骗取秦皇岛港公安分局第三派出所的证明信后,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房产局补办了新的房证。1996年2月7日,张*顺用补办的房证做抵押,以其在秦皇岛市工商局注册的“**岛市腾达铝业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方,以付货款为由,从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民族路办事处?熞韵录虺?“民族路办事处”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为10天。其中100万元由张*顺以转账支票方式转入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海阳路办事处的账户上,后转到中国银行秦皇岛分行文化路办事处秦安经济信息咨询公司账户上做期货生意,并亏损82.3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投入到张*顺发起设立的任丘市**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后张*顺将该公司转让给魏*进?熚何*Ц蹲?让费,该公司1999年8月20日被任丘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另100万元人民币由张*顺陆续提取现金,用于购买**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贷款到期后,经贷款方多次催要,张*顺于1997年8月偿还了民族路办事处一季度贷款利息7.3万元人民币,并多次订立还款计划,但均未履行。
1998年5月份,张*顺将**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转让给杨*鹰,并协议将其在民族路办事处的200万元人民币贷款的债务转让给杨,双方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签订了工厂转让协议并办理了法人变更登记。后二人与民族路办事处协商,以“**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土地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200万元人民币用以偿还张*顺在该办事处的贷款。1998年10月16日,**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房产作抵押,与民族路办事处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贷款106万元人民币,并由秦皇岛市海港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同年11月,**岛市东福工程塑料有限公司以其地产作抵押,从民族路办事处贷款94万元人民币,并注明“收回再贷”。上述两笔共计2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已经办理了在民族路办事处的内部审批手续,民族路办事处在报请中国农业银行秦皇岛分行审批时,秦皇岛分行未予批准,并认为张*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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