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5:03:21 303 人看过

国际反垄断法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象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的企业、国家援助等。

正是由于国际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双重性,国际反垄断法可以分成两种不同的规则,而且其国际法形式的成长历程是不同的。故在国际立法中,不应将二者混同,采取分别立法将会取得更大的成效。

目前,由于GATT在规范国家行为上的巨大作用,货物贸易的国家限制的权力已大大地降低了,国家相应的权力得到了国际法的规范。而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将问题扩及到投资、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中的有关国家垄断问题。国家垄断问题正逐步引起WTO的关注,下一次贸易谈判中可能的一个中心议题就是竞争法问题。对于私人垄断问题,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国内法的协调及域外适用的协调将是这一部分国际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进行国内法的统一在现阶段是不现实的想法。国内法的协调将会导致一些合作性的、技术性的规则的产生,这种合作性的规则是目前双边条约所采用的,如何使之成为普遍性的国际法规则是国际反垄断法研究要重视的问题。

国际反垄断法中的这两种不同的规则,其不确定性是不同的。前者处于WTO的体制下,对规则产生争议时有相应的解决机构,而后者只是谈判机制。但毫无疑问,由于国际法的不确定性,二者的不确定性表现得很凸出。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国际法是一种软法,所谓的软法,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即使是WTO法律文件,作为迄今为止最为庞杂的国际经济法律文件,也不是包罗万象的,它在许多方面是有欠缺的,也就是说,这个国际经济法律体系是不完整的,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上肯定会产生歧义;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可能由于法律用语、理智的局限性以及经济现实的变化而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的东西。软法表现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这也是为什么发展中国家要参加到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原因。否则,无法在经济领域有效地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我们知道,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被告或是原告。另外,它的救济方式在相当大程度上是自力性质的,国家实力的因素起很大的作用。原先GATT是个没有司法体系的临时国际经济安排,而现在的WTO设立了争端的解决机构,但是,争端解决的强行性在国际法中一直是个难题,是导致国际法被称为软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随着WTO争端的增多,争端所触及利益的重要程度的增多,国际法的这一特性就会暴露出来。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实力的因素是不能不考虑的。这也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难,这也是国际法的法律性不及国内法的地方。

目前,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的有效办法是在WTO体制中建立国际反垄断法的体系。克服法律不确定性的方法,一是法律的解释,它要求法律的整体性,使法律解释具有公正性,二是争议的解决机构,它使法律的解释具有唯一性。而法律的整体性是目前国际法所缺乏的,在规制国家垄断的法律中只有领域性的规则,在私人反垄断法中只有国家的双边协议,缺乏国际统一法的规则。因此在WTO体系内建立普遍性的国际反垄断法原则是必须的。尽管具体的规则难以达成,但较为灵活的原则则较为容易。如果有一个完整的体系就可以给法律解释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有利于克服法律的不确定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7:2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反垄断相关文章
  • 日本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公正贸易委员会1968年5月24日【章名】全文第一条:在易于导致在专利权或使用样品权(以下统称为专利权)的国际许可证贸易协议中的不公正商业活动的种种限制中,以下是突出的一些限制:1.对于专利引进方将其专利权所包括的产品可能出口的地区加以限制(以下统称为专利产品)。但是,凡以下a、b、c三条所述情况不在此限:a.许可证卖方所拥有的专利权,在许可证买方出口受限制的地区里进行注册的;b.许可证卖方在其正常的商业活动中,正向受限制的地区出售专利产品时;c.许可证卖方已向第三方出售了在受限制的地区中进行销售的独占性许可证时。2.对许可证买方的专利产品的出口价格或数量加以限制,或强制许可证买方要通过许可证卖方或由许可证卖方所指定的人出口专利产品。但是,当许可证卖方出售可向上述a、b、c三条之中之任一条所述地区的专利许可证以及所述的限制或强加的义务是在合理的范围内时,不包括在内。3.
    2023-06-07
    97人看过
  • 专利权反垄断规制的国际考察
    对专利权滥用等行为加以规制,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然而如何有效规制,做法却不尽相同。本文对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即美国和欧美相关作法加以考察,以期对我国相关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为各成员方通过反垄断法规范专利权滥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TRIPS协议第8条和40条规定,只要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正当的限制贸易或严重影响国际技术转让的做法。某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的许可行为或许可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不利影响,并完全可能妨碍技术的转让和传播,亦有必要进行控制。另外,各成员可以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相一致的前提条件下,根据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和规则,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或控制此类行为。(二)美国专利权滥用首先在美国得到关注。1995年4月6日,美国司法部和联
    2023-04-23
    115人看过
  • 谈自由市场经济之国际反垄断法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垄断的名词解释:垄断(monopoly):主要是指单独性的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各国及地区的反垄断法并没有关于垄断的一般性定义,在我国,垄断的定义主要包括:垄断,是指市场竞争主体(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实施的独占、分割市场等实质上排斥、限制和妨碍竞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竞争者的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垄断,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对生产和市场实行排他性控制,从而限制、阻碍竞争的状态或行为。垄断,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他方式,凭借其自身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的有效展开,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行为。垄断,是
    2023-06-07
    118人看过
  • 国际垄断组织
    垄断组织
    指1939年以前资本主义国家的最大垄断组织根据协定结成的瓜分世界市场、制定垄断价格和规定生产规模等的经济联盟。有国际卡特尔、国际辛迪加、国际托拉斯、国际康采恩等形式,而以国际卡特尔为最主要最普遍的形式。性质国际垄断组织的形成及其从经济上瓜分世界,是帝国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垄断组织在国内统治的建立,是国际垄断组织形成的经济基础;世界市场的存在是国际垄断组织形成的国际条件;垄断组织之间瓜分世界市场、原料产地和势力范围的激烈竞争是国际垄断组织形成的基本动力。萌芽时期国际垄断组织和国内垄断组织一样,也有一个逐步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19世纪60~80年代是国际卡特尔的萌芽时期。这个时期垄断组织在国内刚刚发展,还未确立统治地位,因而国际卡特尔也为数不多,在国际市场上的作用也不大。最早出现的国际卡特尔是1867年成立的国际盐业卡特尔,1872年出现的国际苏打卡特尔和国际制碱卡特尔,1884年出现的国际钢
    2023-06-07
    454人看过
  • 《反垄断法》以谁的名义“反垄断”?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美国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谁在推动反垄断?最近两周,有两条关于反垄断的新闻同时引起媒体的关注,其一,是即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意外的是这部法律在竞争充分的汽车市场引起一场激辩,挑起者,是各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其二,是欧盟对Intel公司提出3项反垄断指控,指控书明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主要竞争对手AMD公司的利益。两场反垄断的推动者,前者是商业伙伴,后者是竞争对
    2023-06-07
    156人看过
  • 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可行途径
    建立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体制的尝试主要是由欧盟和美国推动的,欧盟希望整合国际反垄断法律并在WTO范围内执行,而美国则希望组成一个国际竞争网络(ICN)作为多边合作平台。而根据两个途径设计的规划来看,很难分辨哪一个途径更加适合、更节约成本。通过比较,可以发现WTO和ICN途径之间同时又是互补的,这将导致两个体制的长期共存。(一)国际反垄断政策协调的背景反垄断政策(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而实施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反垄断政策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1],确保竞争机制在相关市场发挥作用,从而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增进消费者福利。依照WTO的贸易与竞争专家组及多数成员方的观点,反垄断政策是反垄断法律与措施的统称,其体现可以是综合反垄断法、含反垄断规则的部门法规或私有化政策等。关于反垄断政策的典型规定是为处理各种反竞争惯例(包括固定价、瓜分市场或共享市场、串通投标
    2023-06-07
    92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法的特点是什么?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
    一、反垄断法的特点1、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做出了规定,列举了强制交易、地区封锁、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行为。2、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市场主体,不分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3、排除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的适用。二、反垄断法的处罚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章规定:第四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
    2023-06-07
    143人看过
  • 中国反垄断法解读
    有资料显示:反垄断法的酝酿过程可上溯到1994年,当时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其后,《反垄断法》不断被列入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直至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13年漫长的等待恰恰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艰难的立法过程伴随着各个利益团体激烈的争执和无奈妥协。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的《反垄断法》能否真正达到立法目的?《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者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在我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称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一、方便面的价格卡特尔:如何保护消费者利益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按照国际上公认
    2023-06-07
    211人看过
  • 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
    (一)垄断协议的含义垄断协议,理论上又称为限制竞争协议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各国立法中,其称谓亦不相同。美国《谢尔曼法》中将其表述为联合共谋;欧共体直接称之为限制竞争协议;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中采用的是卡特尔的概念;日本称其为不正当交易限制;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称其为联合行为。关于垄断协议的含义,有的国家未予界定,而是仅有概括或列举,典型的如美国《谢尔曼法》的宣示性规定及《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详细列举;有的国家则在立法中对垄断协议的含义直接规定,以便明确其构成要件。《谢尔曼法》第一条规定:任何契约、托拉斯或其它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严重犯罪。《欧共体条约》第81条禁止企业之间的一切协议、企业团体所作的决定和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并且具有阻止、限制或者扭曲共同市场内的竞争的目的或
    2023-06-07
    143人看过
  • 我国《反垄断法》是怎样的
    一、我国《反垄断法》存在的缺失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存在一些缺憾,这种缺憾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反垄断的力度与效率。(一)执法机关不明问题考察各国的《反垄断法》,为保障反垄断的有效执行,多数国家都通过立法直接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如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日本、韩国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德国是联邦和州卡特尔局。这些执行机构都是通过立法创设的,相对其他执法机关,其地位超然。我国《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关未予明确,即
    2023-06-02
    304人看过
  •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二)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负责《反垄断法》的具体执法工作,即这三个部门同属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之一是: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同时,三定方案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负责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法》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据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负责:除价格卡特尔(即价格垄断协议)之外的大部分垄断协议的禁止和查处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的大部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禁止和查处工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执法工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3-06-07
    59人看过
  • 反垄断法草案对“行政垄断”说“不”
    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今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行政垄断明确说不。草案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任何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和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和充分竞争;——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以采取同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一直以来,有关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问题究竟如何规定,意见分歧,难以统一。有的意
    2023-06-07
    262人看过
  •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据介绍,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2023-06-07
    86人看过
  • 中国反垄断调查不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许某某11日强调,中国反垄断执法不存在选择性执法,没有针对任何市场主体,也没有针对外资企业。近期多家外资企业接受中国反垄断调查,AA、BB、CC等跨国公司纷纷卷入,国内外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对此,许某某说,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涉案企业中,既有内资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既有民营企业也有国有企业,既有中国民族品牌如茅台、五粮液等国有知名企业,也有某些大型跨国公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1日举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吹风会,会上发布了中国反垄断执法清单。截至目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查处企业及行业协会组织共计335家,其中外资企业33家,约占其查处企业总数的10%。此外,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外资企业的案件2件,分别为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和利乐公司涉嫌垄断案,仅占其案件总数的5%;其他案件37件,案件当事人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公司
    2023-06-07
    279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 国际反垄断是随着国际经济的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重要性日显重要。国际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已不象国内反垄断法那样具有单一性,即只调整私人经济垄断,它还涉及到国家垄断,如国有企业、国家赋予垄断或专营... 更多>

    #国际反垄断
    相关咨询
    • 中国反垄断法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反垄断是反一切垄断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4-25
      反垄断并不是反一切垄断,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 必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重新认识国内市场的垄断和竞争,准确把握国内的市场结构,更要把握国际市场结构。在国内特定市场准入开放的前提下,即便国内市场上存在高度集中(甚至是绝对支配)也不应当视为垄断。在不存在 进入障碍的情况下,绝对的支配地位只能是一种短
    •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9-23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反垄断法明确阐明了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30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国明确禁止垄断经营行为,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垄断行为主要有三种行为:(一)垄断协议;(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三种行为的理解属于经济性质的理解,对于你所说的情况不属于反垄断法当中的垄断经营行为,但是构成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30
      一、反垄断法中的垄断协议有哪几种 反垄断法中的一般有下列两种:(1)横向垄断协议,包括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2)纵向垄断协议,包括独家销售协议、维持转售价格协议、独家购买协议等《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