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则上,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但并不是说,存在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遗嘱继承人以外的法定继承人就必然丧失了继承财产的权利,因为遗赠抚养协议可能仅处分了部分遗产,遗嘱也有可能仅处分个部分遗产,更有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的可能性。各种继承方式之间的排序,解决的正是其出现冲突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当然,法律上除了这一原则性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形。
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3、根据我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01: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02:这里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03: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是相同的,相互之间当然有法定继承权,
04:而继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继父母),需要区分情况。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建立了扶养关系的,这里的扶养关系通俗的来说就是继父母抚养教育了未成年的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扶养的继子女,双方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同时该继子女依法对该继父母有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与继父母互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除此外,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之间是没有法定继承关系的,因为他们之间仅仅是姻亲关系,例如继父母与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就是姻亲关系,相互不作为法定继承人。
5、另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代位继承。首先,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范围,遗嘱继承等继承权不能由他人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理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者目前有权继承的遗产分额。(例如,小明的父亲先于小明的爷爷死亡,小明有权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但其一般情况下只能继承他父亲(若活着)有权继承的遗产分额。)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6、以下介绍对法定继承人及遗产分配的特殊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7、遗产的处理:
01:遗产的继承是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关于各继承方式之间的顺序,以及各继承方式的含义在前文已经做个介绍。重点介绍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02: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贝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03:若没有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遗产自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但是,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及遗嘱均只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即按照协议及遗嘱处理后,仍有未处分的遗产的,该部分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依照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04:下列情况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0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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