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险法第166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31:30 198 人看过

《保险法解释》第166条的含义是什么?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文是关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欺诈等八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新《保险法》的新内容。保险代理机构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经纪人是以投保人的利益为基础,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作为保险市场的中介机构,在为保险人拓展保险业务、帮助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等方面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遵守职业道德,履行诚信义务,依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新保险法第131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职责的;(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五)强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便利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限制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六)擅自伪造、变更保险合同的,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7)挪用、截留、占用保险费或者保险金的;(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九)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10)泄露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有上述十种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本条规定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欺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大多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单位或者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财产证明为担保,骗取对方财物,收受对方付款等,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挪用、挪用保险费、保险赔偿金、保险金,构成挪用资金罪、侵占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与投保人串通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依照刑法规定的保险诈骗罪处罚;泄露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信息的,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处罚,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个人隐私罪论处。2。行政责任。依照本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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