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了隐名股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21:33:15 192 人看过

1、什么是隐名股东?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根据书面或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股东通常被称为记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者实际认购的出资,但不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份(仅限记名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公司的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证明他人为股东。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称为“隐名投资者”,“实际投资者”或“隐名投资者”,投资公司对外公告的投资者称为“记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性股东权利义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和权利行使的便利性上。虽然隐名投资者不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但公司的成立是由于隐名投资者的出资。根据资金保持不变的原则,隐名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以规避风险和责任。

2。如果投资者和其他人同意以另一方的名义出资,则该协议不得对公司不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知道实际出资人出资的,公司承认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享有公司股权法律规定。三。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的,而实际投资者主张名义投资者转让股息等股份财产权益,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果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双方未约定由投资者为股东或投资者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权利的,投资者仅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的人享有债权;人民法院对股东的权益主张不予支持。因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公司债权人应当对名义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投资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公司债权人将名义投资者和实际投资者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公司或者债权人要求虚假登记的股东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如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股,并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8。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与公司,但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不参与公司管理或者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双方的关系不应视为隐名投资关系,而应视为债务关系。在上述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纠纷中,公司可以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9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债权人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对公司名义股东提出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虚假出资赔偿责任的主张。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向实际投资者追偿损失。

10。在上述纠纷中,公司债权人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他人冒充为股东的,不承担责任。名义投资者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转让股权的,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投资者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实际投资者作为实际债权人主张股权转让无效的,不能证明受让人不诚实信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第三,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顾名思义,隐名股东是指隐名股东,即公司章程中股东名册中没有记载的股东和工商登记中的被提名人。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依照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委托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股东。隐名股东虽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有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利益受到侵害后法律援助困难,容易发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者应当与合伙人签订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争议,即使不承认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益。另外,要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定期出席股东大会,了解公司的发展趋势,并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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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27日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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