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认股权的合法性质和法律意义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15:43:28 474 人看过

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一是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二是当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时,公司现有股东有优先根据其持有的股票在已发行股票中所占比例购买相应新股票的权利。

一、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公司设立时发行股票的程序:

1、向有关部门提出募集股份申请;

2、募股申请获得核准后,发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招股说明书;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协议;

4、招认股份,缴纳股款。

股票发行是公司新股票的出售过程,新股票一经发行,经中间人或迳自进入应募人之手,应募人认购,持有股票,即成为股东。

二、股东死亡股权变更程序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当公司章程没有例外规定但是继承人不愿意继承或者是具有法律禁止,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三、公司的股东有什么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的权利有:1、知情质询权;2、决策表决权;3、选举权;4、收益权;5、优先权,股东在公司增资或者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的件下有认缴的优先权,而有限公司股东通常还会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6、提议召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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