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四类金融公司应纳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08:21:04 470 人看过

当前,我国存在一些与商业银行特征相似的金融机构,它们能吸收特定存款,从事贷款发放业务,且以自身信用承担偿付责任,但不具有结算支付资格。这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下称四类金融公司)。

如今,《商业银行法》修改在即,完善四类金融公司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但四类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银行,需在法律上进行差异化管理。

与商业银行业务相似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四类金融公司获得较大发展,截至2014年,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分别已达到5万亿、1.5万亿、5000亿元、1000亿元左右。

在资产规模上四类金融公司不足10万亿元,而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已超过150多万亿元,四类金融公司不及商业银行的10%。但四类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一样,都是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且增长速度较快。以财务公司为例,近3年其从非金融机构及住户吸收存款的增速保持在30%左右,对外贷款的资产规模增速保持在40%以上。这说明,四类金融公司是我国存款市场和贷款市场重要的成员,具有显著的类商业银行特征。

从负债业务细项看,四类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吸收股东或特定对象的存款,并进行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这说明四类金融公司是存款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资产业务看,四类金融公司以自身信用发放特定贷款,包括发放贷款、拆出资金、持有交易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及外汇贷款等。这说明四类金融公司是我国信贷市场极为重要的金融机构。

借《商业银行法》修改完善法律制度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存款市场和贷款市场在探讨其立法时,由于当时唯一的市场主体机构是商业银行,因此对存款市场和信贷市场的行为立法要求直接体现为对商业银行的机构立法,即1995年生效的《商业银行法》。也就是说,当时的存贷业务行为和商业银行机构是一一对应关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我国开展存款业务与贷款业务的机构逐渐增多,尽管很多金融机构没有商业银行这样的名称,但依然开展存贷业务,尤其是四类金融公司。这时,存贷业务行为和商业银行机构不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多个主体机构和存贷业务的多对一关系。现阶段,基于整体银行业存贷业务管理的需要,应该借《商业银行法》修改之机,生成《银行业法》,改变商业银行这一机构立法理念,转向为管理存贷业务的行为立法和机构立法相结合。凡是主营业务涉足了存款贷业务的机构,都应纳入《银行业法》的制度规定中。

信贷市场是我国第一大金融产品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支柱。如果将吸收有限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四类金融公司,纳入《银行业法》统一立法,明确其法律地位,既可以厘定法律边界,促进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避免监管套利,最终实现存款市场和贷款市场的统一规范,维护金融稳定,还可以为全社会提供更多存款吸收和债权融资的正门渠道,通过这种阳光化市场化机制,倒逼非法集资这样的偏门渠道自动关闭。以财务公司为例,财务公司已经办理集团成员的存款、结算、贷款业务,存款已按比例计提存款准备金,股权已社会化。如果能通过立法,允许满足法定条件的财务公司获取银行业牌照,则有利于增加金融供给,满足市场多层次的银行业服务需求,实现开正门,关偏门的市场化目标。

但是,四类金融公司的法律定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商业银行,需在法律上进行差异化管理,即根据四类金融公司的负外部性程度和风险破坏力度,在法律上确定具体的业务范围,从而实现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

具体而言,四类金融公司只能吸收有限范围的存款,并依据这种有限负债特征,只能参与其对应的那部分银行业务,不能参与商业银行全面的各项业务。与此对应的是,四类金融公司应只允许获得有限牌照资质。在负债业务上,将四类金融公司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首先应允许其在吸收股东和成员单位存款之外,可以吸收公众存款,但公众存款应限定为大额存款,而不能吸收小额存款,也就是对四类金融公司吸收存款的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定。

原因之一,大额存款的负外部性小于小额存款,符合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等性;原因之二,大额存款人的抗风险能力一般强于小额存款人,可减少整体存款市场的风险强度;原因之三,大额存款和小额存款的保险机制不同,刚性保障约束和定价机制也不同,可减少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冲击。在资产业务上,四类金融公司要保持与有限负债相对应的法律权利,应对其采用负面清单模式,明确其不得从事的资产业务的范围,例如不能提供信用证服务、不能进行股权投资等。

对于与资产业务紧密相关的中间业务,为了尽可能减少负外部性,也应像资产业务一样严格确定负面清单,从而将其置于合法的法律框架之中。例如不能具备支付结算资格、不能从事银行卡业务,也不能参与如资产管理等委托代理业务等。

从宏观意义看,一是能够建立统一的信贷的标准。四类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执行统一的信贷标准,可以提高信贷市场效率,实现信贷资源的有效配置。二是能够使金融系统更稳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定是整体金融系统稳定的基石,四类金融公司既是重要的存款业务参与方,又是贷款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要构成单元,则必然是整体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因素。三是可以避免信贷市场的监管套利。信贷市场中不同金融机构若依据不同的法律约束,受到不同的监管标准,在面临相同业务和风险时,常常监管套利,影响了审慎监管的实效。四是可以改善金融抑制。在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上,四类金融公司开正门,促使所有有能力、有动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竞争效率,促进信贷市场多层次深度发展。

从微观意义看,四类金融公司纳入《银行业法》,本质是从法律中找到合法的定位,从而获得明确的业务边界,厘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如果在法律上,四类金融公司仅仅作为参照管理机构,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获得清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则违背有法可依的市场准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4:4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商业银行相关文章
  • 住户装修时,是否应向物业公司交纳装修押金?
    住户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已是普通现象,为了保证住户装修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住户在装修时,必须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物业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而且还必须与物业公司签订装修协议,明确装修的内容、装修时间、垃圾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等内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收取装修押金,应按照购房人在买房时与开发商双方约定为准,即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规定执行。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2023-04-22
    111人看过
  •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金融机构不能超过两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
    2023-03-11
    477人看过
  •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需知
    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时,金融机构不能超过两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
    2023-04-23
    84人看过
  • 商业银行属于法人公司吗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一、什么是存款准备金制度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中央银行依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要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规定的比率在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提取一定的金额缴存中央银行,并借以间接地对社会货币供应量进行控制的制度。相应地,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金融机构只要经营存款业务,就必须缴存存款准备金。二、在银行贷款还不上会怎样?在我国银行贷款还不上的后果有:个人信用遭破坏;被电话及上门催缴;面临被诉讼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3-04-02
    285人看过
  •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吗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一、退休人员可以注册公司法人吗?退休人员可以注册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我国的公司法人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由50个以下的股东设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二、企业债务置换怎么进行1.由银行购买。这是地方政府和商业银行正常契约行为。2.引入央行,央行通过PSL或再贷款给商业银行A去购买用于置换商业银行B对城投贷款的债券,有点类似QE,并且可以绕过《中国人民银行法》29条的限制。三、银行保守客户秘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
    2023-02-04
    115人看过
  • 商业银行是否属于公司法人
    商业银行属于公司法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所以商业银行当然是公司法人。一、劳务公司怎么注册,需要什么要求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当年增资的企业,审计报告中注册资本仍为增资前的公司法人还需提供验资报告。5、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及当年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用途等内容。7、提供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8、拟定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二、公积金贷
    2023-02-21
    456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商业银行
    相关咨询
    • 金融公司章程怎么修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4
      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给予了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
    •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有何修改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02
      银行理财子应当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银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给理财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52条修订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4
      银行理财子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措施的;(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02
      银行理财子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