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出台的法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1 09:12:30 449 人看过

相关法律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5日 12: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论发展我国出口产品责任险
    当前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保费规模还很小,与目前我国大力发展外向型经济不相匹配;针对美国产品责任险市场的变化,顺应我国对外贸易不断增长的趋势,以及对出口产品责任险不断增长的需求,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及时转变观念,立足长远,从承保风险控制、核保队伍建设、理赔服务上,遵循循序渐进原则,培育和发展我国的出口产品责任险市场。[关键词]产品责任险,承保风险,核保队伍,理赔服务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产品责任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制造或出售的有缺陷产品,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对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一)出口产品责任险的特点1.“长尾巴”责任通常,采用事故发生为基础的产品责任险保单,属于“长尾巴”的责任。30年前签发的保单,包括许多由于石棉或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潜在伤害的“长尾巴”索赔至今还在发生。“长尾巴”责任困扰保险人的是无法精确预
    2023-06-12
    166人看过
  • 论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
    [摘要]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是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较好途径之一。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从长期看,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模式应从商业保险逐渐过渡到社会保险。[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龄化,长期护理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出现在美国,2000年4月日本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虽然这一险种出现较晚,但发展速度却较快,目前已成为一些国家人身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在我国,长期护理保险还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继2005年国泰人寿在上海推出“康宁长期护理健康保险”之后,2006年6月15日,国内第一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出“全无忧长期护理个人健康保险”,这是国内首个全国性的具有全面保障功能的长期护理保险。它的推出,
    2022-04-17
    432人看过
  • 我国的哪些法律保护童工?
    虽然童工不是劳动者但是我国的《劳动法》也是保护童工的,除此之外,还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等法律都是保护童工的。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例外,但上述三类单位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童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劳动法》第15条)2.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劳动法》第94条)3.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4.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全部费用,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10条)5.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
    2023-06-27
    206人看过
  • 目前在我国已开展的人身保险有哪些险种?
    目前我国开展的人身险业务主要是简身险、人寿险、学生平安险、子女婚嫁险、养老年金险、意外伤害险及其他寿险。其中养老年金险中包括合资中方人员险、合同制工人险、集体职工险、个体险、农民险及其他险。
    2021-11-21
    422人看过
  • 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路径选择
    文章试从我国再保业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入手,探讨我国再保业发展的路径选择。再保险在国际上称为保险人的保险,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最通行的做法。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控制保险责任、稳定业务经营、扩大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乃至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关键词:再保险;路径选择一、我国再保业发展的现状我国现代商业保险的发展起步晚、经历曲折,导致了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极其不完善。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只有一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风险由财政兜底,人民币业务一直不办理分保。1988年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开始办理法定分保业务。此时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再保险部代理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赋予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办理权,国内各家保险公司都开始设立再保部,办理再保险业务。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
    2023-06-20
    394人看过
  • 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思考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但综观目前国内的健康保险市场,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其发展速度、规模、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落后。分析了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与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相关对策。?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建议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直是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方党委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全局性问题。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大力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并把商业医保与社会医保结合起来,不仅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而且有利于发展经济、稳定社会。?1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现状?近几年来,我国健康保险业务量迅速增长。十六大以来
    2022-04-17
    443人看过
  • 我国保险业应对国际化的发展对策
    经济全球化是目前经济发展的主导趋势。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会带来保险的国际化,这种国际化必然会对我国保险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通过对保险国际化理论与实证分析,提出了我国保险监管的政策建议:评估现行保险体制;实施开放性监管战略;实施优质发展战略;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加强资产负债监管。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
    2022-04-17
    328人看过
  •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以及发展分析
    本文在分析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再保险市场的类型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的基础上,从中得出中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新的挑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趋势。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全面进入资本市场;在分业经营的监管框架内,允许业绩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公司首先进行兼业经营的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2)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
    2022-04-15
    333人看过
  • 国际工伤保险发展趋势是什么
    (1)工伤保险是广泛开展的社会保险项目之一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下同)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在1995—1998年4年期间,据不完全统计,有50多个国家修订或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有的通过立法规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的调整和完善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些非洲国家例如冈比亚、加纳、马拉维、纳米比亚、突尼斯和津巴布韦制定并完善了工伤保险制度。在美洲,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墨西哥、圣文森特和美国也有一些发展。在亚太地区,澳大利亚、印度、伊朗、日本、韩国、尼泊尔和菲律宾等国,也作了修改或完善。欧洲也是一样,不仅中欧、东欧国家,而且西欧国家的立法,也作了较大调整和变化。如有些国家规定,对某些类别的工业部门职工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丹麦、法
    2023-05-03
    71人看过
  •  K12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国家政策有哪些?
    K12教育指的是小学至高中(即1至12年级)的教育体系,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的基础教育。使用人群的年龄范围一般在7-18岁之间。K12教育阶段的人口目前已达1.8亿,2020年有望达到2.12亿,庞大的适龄人口基数,为K12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K12学龄人口将进一步增加。K12教育指的是小学至高中(即1至12年级)的教育体系,包括小学、初中和高中三个阶段的基础教育。使用人群的年龄范围一般在7-18岁之间。K12教育阶段的人口目前已达1.8亿,2020年有望达到2.12亿,庞大的适龄人口基数,为K12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我国实行全面二孩政策后,K12学龄人口将进一步增加。 K12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K12教育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在这个背景下,教育部门需要认真思考和探索未来的发展趋势,以便更好地引领学生和教师应对未来的挑战
    2023-08-26
    115人看过
  • 我国律师业发展的现状
    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国律师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律师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还存在着一些阻碍律师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长期以来,社会各行各业对律师业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和误解,影响了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由于国家对律师业的正面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公众对律师缺乏理性的认识;再加上我们的律师队伍中,确实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也确有一些律师坑蒙拐骗,敲诈勒索,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现象。这些都使得民众对律师业缺乏正面评价,甚至对律师业持反感态度。某些政府部门、某些政府官员对律师也存在偏见。一是当律师介入行政执法或者行政诉讼活动的时候,某些政府官员看不到律师在行使当事人授予的权力的时候,同时也促进了行政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明执法,他们非但看不到律师的正面作用,反而将律师这种正常业务行为视为妨碍行政执法,扰乱社会秩序的
    2023-06-06
    483人看过
  • 我国宪法发展史
    五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这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
    2023-07-15
    425人看过
  •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保险公估人发展的前提条件
    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只有第一百二十三条保险法认为保险公估人(台湾称为保险公证人)在法律位置上占举足轻重地位。而在德国,保其险契约法第六十四条一、三项规定(奥地利保险契约法第六十四条第二、四项有极为类似的规定):(1)依据保险契约,保险所生请求权之个别要件或损害赔偿额度应由专家鉴定人确定者,而其所作之确认显然重大偏离实际情况,应无拘束力。此时应由判决确定之。鉴定人不能、不愿或迟延做成确定时,亦同。(3)违反第一项第一句之约定,无效。依据此条规定,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依协议共同指定之保险公估人所作的公估报告,原则上是有拘束力,不仅拘束当事人,而且在诉讼中亦拘束法院。
    2022-04-21
    222人看过
  • 我国工程保险有没有法律保障
    暂未出台专门的针对工程保险的法律。我国工程保险现状(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保障在《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和履约保证金虽有规定,但对其他的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却未作规定。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新修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虽已增加了有关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的条款,但属于推荐性质,没有法律强制力。(二)担保人市场尚未形成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必须拥有相当数量并符合资格条件的担保人,形成具有一定竞争的担保人市场。目前,国内的部分银行虽已开展了一些保函业务,但很不普及,保险公司按现行规定则不能从事担保业务。承包商之间的同业担保还没有开展起来。国家对设立专门的担保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审批、承接业务有无限定以及如何实施有效监督等,尚无明确规定,担保公司也未能形成竞争机制。国内的保险公司对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还有待于深化,开发的险种十分欠缺,而且保单形
    2023-08-08
    371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而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3-18
      第一,从2009年到2012年,国家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 第二,央行明确表示“民间借贷
    • 工伤保险的发展中途期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29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 我国法律规定工伤保险附件一是哪些?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9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你应当尽快,在发生事故伤害后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不会那么积极的甚至根本就不想申报。按规定劳动者个人是可以申报的。 2、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要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
    • 我国有哪些新政策出台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16
      1,制定“离婚冷静期”政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后,不愿离婚的一方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从而产生30日的“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夫妻冲动离婚,给双方一个机会。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上升趋势,这也有利于降低我国的高离婚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 我国法律对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有哪些说明?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