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撤销司法鉴定意见书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能否撤回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三大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均未对这个问题进行阐明和指导。作为司法鉴定的主管部门,司法部2007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只是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司法鉴定的实施和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作了规定,对此问题也没有作出明示。
通常而言,较于一般的言辞证据,鉴定意见具有更高的可信度和证明力。司法实践也表明,法院对鉴定意见的采信度通常比较高。司法鉴定以其科学性、客观性、权威性、中立性,成为捍卫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
1、鉴定意见是鉴定机构形成的专业结论,无论是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还是鉴定程序,法律都有严格的规定。
(1)从事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是特定的,能进入法院司法鉴定名册的鉴定机构是经过严格挑选并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从事具体鉴定活动的人员也必须是具有专门技能并经过认证的专家,因此,司法鉴定不像一般的认识活动那样具有较大的自由度,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2)与证人证言不同,证人可能会受到主客观环境的限制或利害关系的影响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证言。而鉴定机构是随机抽取的,鉴定人员也与案件无涉,司法鉴定具有天然的客观中立性。
(3)司法鉴定有严格的程序,鉴定机构和人员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鉴定机构从开始接受委托到最终出具结论,每一个程序都要受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约束,鉴定人员要对自己出具的鉴定意见负责,一旦违法鉴定,就要承担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看,鉴定意见的真实性也更高。
(4)从法理上分析,鉴定意见实质上是一种判断意见,是专家在其知识所及的范围内对被鉴定事项以技术分析的形式呈现出来。它以分析判断为内核,以法律形式为外壳,兼具专业性和法律性。这种判断意见一旦作出并被法院查证属实后,就取得了证据的地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鉴定机构在接受法院委托后,就通过鉴定行为参与到诉讼中来,其行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果允许鉴定机构在作出鉴定意见后任意撤回,不仅可能会造成审判活动失序,还会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5)从委托关系来看,司法鉴定是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启动后,由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该委托行为即已结束。既然委托行为已经结束,鉴定机构也就无权单方撤回其鉴定意见。
综上分析,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后不得自行单方撤回。同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目前管理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律依据,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司法行政机关也只是对违规司法鉴定规定了处罚措施,但并未授权司法行政机关变更、撤销司法鉴定意见。所以,鉴定意见一旦出具,就不能撤销。
二、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如何解决
对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司法解释提供了一种解决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7条的规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机构存在明显违法行为或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可重新鉴定。
通常情形下,鉴定意见因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而为法院采纳,但是实践中也不排除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因职业道德、工作失误或者能力所限而出具了具有瑕疵的鉴定意见的情况。法院该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
1、如果鉴定意见经查证后及时发现其具有明显的瑕疵,那么法院就不能采纳该鉴定意见;
2、法院和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均未发现问题,或者当事人发现了问题,但未向法院揭露鉴定意见的瑕疵,且鉴定意见已经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后才发现该鉴定意见存在瑕疵时,该如何处理?从既有立法上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并未进行规定,也没有设置相应的救济渠道。此时,委托鉴定的法院就需要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在不同的审理环节和程序中,可分别采取告知、审查、质证和移送等措施来完善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鉴定机构在发现其出具鉴定意见存有瑕疵问题后应立即向委托法院说明鉴定意见的瑕疵情况,包括瑕疵的内容、产生原因及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2、委托法院在收到该瑕疵说明后,应当立即审查瑕疵说明的内容,如果认为鉴定机构未表述清楚的,应通知鉴定机构重新作出明确的说明。如果鉴定报告瑕疵说明表述清楚的,法院则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应对:
(1)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应将该瑕疵及时告知当事人并重新组织质证,通过质证决定是否重新鉴定,是否更换鉴定机构等事宜。
(2)案件已经作出判决但尚未生效的,法院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自行考量鉴定意见对定案结果的影响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上诉权。
(3)如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应当将该瑕疵说明随卷移送至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决定是否组织质证或是否进行重新鉴定。
(4)如果一审或二审判决已经生效,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查该鉴定瑕疵是否影响了案件处理结果,进而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法院也应当将该瑕疵说明及审查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
(5)案件判决生效后,因其他原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接收瑕疵说明的法院应当将该说明移送至再审法院,由再审法院审查该瑕疵说明。经审查认为对案件事实认定有影响的,应组织当事人听证并决定是否重新鉴定等有关事宜。
3、对于鉴定机构发现鉴定意见存有瑕疵而不向委托法院作出说明的,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可以决定停止对其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从法院编制的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中予以除名。
4、对于鉴定机构故意做出错误鉴定意见或虚假鉴定意见的,主管部门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因虚假、错误鉴定给当事人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的相关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对于触犯刑律、故意弄虚作假的,要给予刑罚惩罚。
-
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准确如何撤销
408人看过
-
司法鉴定意见撤销方式研究
452人看过
-
撤销司法鉴定书的法规有哪些,如何撤销?
377人看过
-
可不可以做司法鉴定意见撤销
120人看过
-
司法鉴定意见撤销相关法律依据
351人看过
-
司法鉴定补正书怎么写,司法鉴定意见书如何出具?
372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做司法鉴定意见可不可以撤销江苏在线咨询 2023-02-19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
-
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法院可以不起诉吗河南在线咨询 2021-11-09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可以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申请撤销鉴定,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申请撤销。此时,如果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解决,则不予重新鉴定。
-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范文香港在线咨询 2021-04-01(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司法鉴定文书类别的标题:一般2号或者小1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号:3号仿宋体,居中排列)声明(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3、司法鉴定
-
刑事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如何判定?广西在线咨询 2023-10-31我国在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对于法官是否具有约束力方面,理论与实践中的做法有所不同:从法律规定来看,包括精神司法鉴定意见在内的所有鉴定结论都只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当庭质证以及法官的审查判断并被认为真实可靠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
如何写《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28患方在向专家小组提交的《陈述书》内容应尽可能详细陈述医疗经过,同时着重指出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哪些过失,违反何种诊疗规范。医鉴会的专家们其实也是各医院的主任医师、医学教授,他们对医院一方有着天性的维护。 故患方在《陈述书》中应一针见血明了的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过错,不给专家小组回旋的余地;如果患方在《陈述书》中不能指出医方明显过错的话,专家们往往也会睁只眼闭只眼作出对患方不利的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