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子女抚养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1084条和第1085条是对离婚后子女的基本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力求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二、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
夫妻关系是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因为其符合法律规定而产生,也可以因为双方的法律行为而解除。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一旦形成,就无法解除。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其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
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而言,婚姻关系解除时,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愿意继续抚养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对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自然解除。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规定时方可解除。
对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需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养父母子女关系的,也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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