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管理处罚规定[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5:51 355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容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郊区、县的建制镇。

第三条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的主管机关。对违反市容环境管理制度的行为,除有关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外,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对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杂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其擦净痰迹或清除废弃物,并可处五元罚款。

第五条对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责其清除,并可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十元罚款。污染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一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对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公共设施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消除违章物品,并可按每处(张、件)处以十元罚款。

第七条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经营性招牌的,责其改正;对不改正者,除没收违章物品外,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位置、规格、色调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其改正;对不改正者,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予以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梁和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的,应进行批评教育,责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和用具。

第十条对未经批准在道路上及沿街两侧乱堆乱放物料杂物的,责其限期清除,对逾期不清除的,除强行清除或没收违章物料杂物外,对乱放物料杂物的个人可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对乱放物料杂物的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对在现状道路上乱盖棚亭、房屋等违章设施的,责其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并由违章者支付拆除所需费用或以料抵工。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围墙、或改变建筑物、围墙的外檐结构造型、装饰、色调,以及损坏装饰、私开门脸的,责其停止违章行为、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对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的,责其改正,对不改正者,处五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拒绝、阻碍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查处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杂物以及随地便溺、乱泼污水、乱倒垃圾、渣土、污物的违章行为时,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天津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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