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内部掌握试行。
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即《昆明市商品住宅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住宅建设管理处在市房管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商品住宅具体业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代政府收取管理各开发公司上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暂行办法》中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适用于经批准的昆明市规划市区内新建商品住宅,各县行政辖区的商品住宅出售价格可参照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的价格组成因素,按实际情况确定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四条规划城区内旧城改造的商品住宅价格因情况比较复杂,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可根据改造点的实际情况测算,报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主要街道旧城改造的价格需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五条各开发公司建盖的商品房,应按计划规模报市规划管理局定点,送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备案,每年出售的商品房方案要报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
第六条凡属昆明市辖区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商品住宅需填写购房资格审查表,经住宅建设管理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各开发公司与购房者达成协议自行安排出售。单位有建房指标及购买五万元以上商品住宅,必须经市规划局定点,由各开发公司按定点文件进行安排出售。
第七条凡属外地迁入昆明或易地来昆安置的各类人员购买商品住宅还需按《暂行办法》中第四款购房手续,第3条报有关部门批准,再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八条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购买商品房在五万元(指住宅基价,不含配套费)以下的可不带基建指标,从下达给各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指标中冲抵。五万元以上的要带当年基建计划指标(包括国家、省、市计委列入当年基建计划的指标)。其中属于国家预算内和省、市机动财力拨款的,免交法定利润,属于自筹指标的按商品房价格执行。
第九条经规划批准定点在小区不属于公建内的办公楼等非住宅,除土建工程费按双方协议执行外,配套费和其它费用仍按昆政发〔1986〕103号文件规定缴纳。
第十条各开发公司出售的商品住宅应按基本价格(暂行办法附表一)的10%向国家上缴建筑税。
第十一条综合配套费是各开发公司代政府收取的专款。征地费的节余,旧城改造基金应全部上缴。初期开发施工准备,市政工程、公共设施费均按市基建局合同预算审查处批准的设计预算及按规定增加该项工程款项直接费的2.5%(包括上缴管理费)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由各开发公司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小区内规定的市政配套、公共设施、商业网点(小配套)等建设,不再计算征地费,只计算工程造价本身的费用及管理费。
第十三条商业网点(小配套)建设从7%的商业网点配套费中支出,如建盖的网点超出7%或收取费用不够支出规划要求的面积,超出的部份资金由市经委网点办弥补,结余资金缴网点办调剂使用。
第十四条地区差价的增减范围,以市规划管理局报经批准后确定的城区和市区规划范围为准。收费以《暂行办法》附表二所列金额合计为基数增减,增收的部份缴市房管局代收。
第十五条房屋的层次差价,以《暂行办法》(附表一)中建筑造价为基数计算,增收的金额由开发公司平衡使用。
第十六条小区规划红线外50公尺以内的供排水、供电、通讯管网的接通等费用,从各公司收取的市政工程费中使用,超出规划红线50公尺以外的专线专管等设施由有关专业部门负责承担,特殊情况专题报市政府解决。
第十七条生活供水设施,除应分户安装小水表外,应按设计要求以单元为单位装总水表,其投资包括在建筑造价内考虑,以利管理和收费。
第十八条建盖八层以上住宅或提高房屋内的装修标准及改变房屋结构产生的造价差额,以实际发生的建筑造价及相应的配套费计收,加收的差额要报住宅建设管理处批准。
第十九条材料(钢材水泥)差价是指购房者无材料或所交材料按综合耗材定额不足部份所发生的议价差额,差多少补多少(耗材金额指标另定)。
第二十条贷款利息应计入工程成本,贷款总额可由各开发公司按总开发工作量确定,各有关建设单位预付款达不到规定的金额的差额部份,由公司贷款垫支。其中购买“现货”的按建房周期一年收取货款利息,购买期货的按收款之月至交付使用之月止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小区公共建筑指标以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规定为依据,按规划设计方案执行。住宅的装修标准和设施按省政府云政发(84)22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各开发公司征用土地时发生的费用,在取得使用土地的合法权后,应即向市房管局地政管理处报告,由该处核定所征土地的实际结算,转交市房管局住宅建设管理处作为今后与开发公司结算征地费盈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各开发公司应加强内部财务、经费管理,并按月报送工程进度,预售(包括现货出售及财务收支报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报经市政府审核,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并内部掌握执行。
-
昆明市安居工程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35人看过
-
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实施细则
402人看过
-
昆明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115人看过
-
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13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和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操作细则的通知
409人看过
-
昆明市住房基金金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499人看过
预付款是在合同签订成立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另一方所支付的部分款项,其特点在于预付款的支付行为无数额限制且具有一定的承诺作用,同时也是一项无双向或单向担保效力的清偿行为。... 更多>
-
昆明市商品房办理土地证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10可以携带产权证到当地的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证即可。 1、办理土地证时,市民持产权证、身份证前往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即可; 2、可以根据国土证(总证)直接向国土部门申请分户,向当地国土部门申请办土地证,并且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以便完善土地手续取得土地证; 3、拿上你的购房合同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去当地土地部门申请办理个人商品房土地证,土地部门会给你办的。
-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安徽在线咨询 2023-06-13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根据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本
-
想在昆明落户,昆明市户口管理是如何样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05在昆明市就业的,且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用人单位与其依法签订1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不间断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的,凭本人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或就业登记证,可在专设的人力资源集体户落户。在昆明市户口管理中对于大学本科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尚未就业的,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落入专设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集体户。
-
云南昆明市昆明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9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经费筹集、管理、使用的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
昆明暂住证怎么办理河南在线咨询 2022-02-28在昆明如何办暂住证的解答如下:暂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区或者乡、镇,在地区暂住的证明。(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