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若干新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0:30:14 376 人看过

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的状况是有规则无法治,陷入规则丛林。在国际投资领域多边层次上,各国并未达成法律确信和实际的法律规则,各国甚至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基本原则上争论不休,因此各国将政策性考虑替代法律确信的做法十分突出,这也是造成国际投资领域法制建设上始终进进退退,纠纷不断的重要根源。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各国BIT的普遍不一致,以及甚至一国前后的BIT也难以统一。其次,原凯同学对解决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制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他认为,在目前国际投资领域中最能有所作为的应属WTO的回合谈判,因为这里当事国最多,谈判和执行的机制以及经验最成熟。在WTO框架内处理国际投资问题可以加速国际投资法治的形成。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把握这个进程的中间发展中国家要始终在主权的抓和放之间把握技巧,切不可为达成而达成,把已有的成果毁于一旦。

主题发言之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自动传导机制,可以将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传导到多边层面上,从而解决原凯同学所说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治,国际投资法不统一的情形。但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管辖权的冲击引起了大家广泛的注意。目前,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构成所有国际投资条约的必备条款之一,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国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接受,尤其是对ICSID体制管辖权的接受同样构成了国

际投资协定的必备条款。当国际仲裁庭通过解释条约,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程序领域,从而扩大ICSID的管辖权时,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往往受到挑战。于是,大家就避免最惠国

待遇原则扩大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丰同学认为,为了彻底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管辖权的扩大,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选择放弃最惠国待遇调控。其他同学表示了异议,因为在最惠国待遇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条款时,删除该调控给国际投资秩序造成的混乱更严重。

有同学提出,缔约当事双方可以通过重新谈判条约重新定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将最惠国待遇的范围限制为实体问题。但是,吴春萌同学指出,重新谈判条约对享受新条约利益的一方而言,是要

花费成本的。因为,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以对价的给付为成本。

最后,大家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是,通过这次沙龙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沙龙给了大家重新认识,思考国际投资法新问题的机会,给了大家一个进行交流,思想相互碰撞的机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1日 03: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投资相关文章
  •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请教.我和丈夫想协议离婚,财产和孩子问题以商议好,但不知道是什么程序,问题如下:1.我和丈夫要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证明.2.协议离婚是不是需要去原来开结婚证的地方去办离婚呢,比如我们在上海开的结婚证,现在居住在北方,可以在北方离婚吗3.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吗?我丈夫人在国外的话,可以有什么办法不需要2个人都到场就可以办的呢最佳答案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三、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如果你丈夫在国外不能到场的话,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其他回答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
    2023-06-12
    494人看过
  • 婚外情的若干问题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答: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抓住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原因我们在下面的篇幅中会解释。二、什么样的婚外情证据才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答: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
    2023-03-16
    465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西方国家的经济普遍步入调整期、发展速度减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是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国际资本驻足中国。综观在华的外国投资,虽然新设项目或企业的“绿地式投资”仍然占据外国投资的主体,但并购式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台商)看好并购投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追踪和把握外资并购
    2023-04-21
    394人看过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建,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但不很完善。本为针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组织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比例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问题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确定。结合《公司法》第75条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如果采取募集设立则发起人可少于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这里就存在外国股东作为发起人的界定问题。首先,对于发起人的国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在实践中会难以操作。例如无国籍人问题。无国籍人既然可以成为国际投资主体,应该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以其所住地或居
    2023-06-09
    162人看过
  • 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下)
    问题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求职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求职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中这一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大部分企业里面。问题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
    2023-06-04
    479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关注的若干问题
    2023-06-09
    452人看过
  • 著作权法若干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时代特征在不断变化,瞬息万变的社会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在这个时代,法律必须跟上时代和社会的变化。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必要时必须加以修改。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与现行修正案相比,变化相对较大。当然,这次修正案之后,还有很多争议性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中最有争议的问题是什么?我来给大家介绍一下,主要问题分为三个,这三个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比较重要,修改后争议较多,分别是法律许可、网络传播和集体管理。我们先来看看问题,第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法定许可,在中国取得著作权后,著作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产品并从中获利。如果任何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他将受到国家和著作权人的惩罚,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等。但是,有一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这就是所谓的法律许可。在一些法律案件中,未经许可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不成问题,只需支付报酬我国修改后的《选房法》规定,唱片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唱片制作人可
    2023-05-07
    421人看过
  • 最低工资若干问题辨析
    江苏省无锡市自1995年起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收入,维护劳动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因规定不明确,给执法造成困惑;有的对某一问题存在着不同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故意“走样”,曲解立法本意。本文针对最低工资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讨论,以求更准确地理解和贯彻最低工资制度。退休人员从事劳动的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人员已超过劳动年龄,同时已有养老保障其生活,因此,退休人员若受聘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对此,笔者不能苟同。笔者认为,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是否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必须明确三个问题:第一,退休人员是不是劳动者?《汉语大词典》称“劳动者”是参加劳动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人。《劳动经济辞典》称“劳动者”是劳动能力的体现者,泛指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
    2023-05-03
    165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
    一、关于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范围和时间问题(一)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生产出口的货物,应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办理退税。(二)根据财税字[1995]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采取免、抵、退办法的,在1995年7月1日以后生产出口的货物,继续采用免、抵、退的办法。(三)未按免、抵、退办法办理的,以及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新上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新上生产项目所生产的出口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准予出口退税的,一律按照先征后退的办法执行。二、关于老企业新上项目所生产的产品出口退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5]160号文件规定,
    2023-04-25
    346人看过
  • 跨国网上仲裁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一、引言这里我们假设:一位A国买方与一位B国卖方就网上订购的商品是否存在着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该争议被提交位于C国的仲裁机构进行网上仲裁。仲裁庭由D国、E国及F国的仲裁员组成,仲裁的开庭及审理是通过电子邮件和视频会议的方式来进行的。经过若干电子邮件的往来,仲裁员们做出了终局裁决,由D国首席仲裁员在其位于G国的度假别墅中用电子邮件向争议双方发出了裁决书。这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仲裁,被称之为网上仲裁(onlinearbitration)。由此可见,互联网不仅可以用来在不同法域的不同人员之间进行沟通,而且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互联网来选择世界任何地方的仲裁员。不过,于提高效率和带来方便的同时,经由互联网进行仲裁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新问题。例如,由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文书往来是电子化的,那如何确定其相互间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地点在何处?仲裁的程序规则及实体规则是什么?仲裁裁决做出
    2023-06-12
    128人看过
  • 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
    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1、做的条件;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司法实践中,上述问题已经严重影响法院审案的权威性,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取得突破,是解决矛盾、稳定家庭乃至社会的迫切要求。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是:一、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
    2023-03-01
    92人看过
  • 公司解散若干问题
    一、解散与清算的时间衔接:1、出现解散事由,包括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和法院判令解散;2、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公司法184条和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解散公司诉讼的程序:(一)启动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1、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2023-04-06
    115人看过
  •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若干问题
    保险合同为机会性合同,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多少取决于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危险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保险人是否愿意承保危险,同样也取决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正确估计或者判断。为了保护保险人正确确定危险以及控制危险之利益,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特别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所作出的询问。海商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应当将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一、如实告知的范围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陈述的事项真实、客观。告知,是投保人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的说明或者陈述。投保人的告知,或者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相关;或者与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相关。限于三个方面的内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对他人的陈述
    2022-04-29
    246人看过
  • 拆迁公告若干问题
    房屋拆迁期限
    一、拆迁公告含义特征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我认为拆迁公告主要特征:1、拆迁公告是必须的行为,不公告拆迁程序不当;2、拆迁公告是拆迁管理部门所作的行为,拆迁人、拆迁指挥部不能代劳;3、拆迁公告内容明确具体,必须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4、拆迁公告以一定公开方式发布,确保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能知情。二、比较拆迁公告两则:1、上海市一则拆迁公告关于中环线道路(西段)普陀区段的房屋拆迁公告拆许字[2004]第02号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下述城市建设基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经审核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4〕第02号)。希望被拆迁范围的单位和居民,共同配合做好拆迁工作。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2023-04-22
    409人看过
  •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
    协议离婚问题若干请教.我和丈夫想协议离婚,财产和孩子问题以商议好,但不知道是什么程序,问题如下:1.我和丈夫要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证明.2.协议离婚是不是需要去原来开结婚证的地方去办离婚呢,比如我们在上海开的结婚证,现在居住在北方,可以在北方离婚吗3.协议离婚必须要双方都到场吗?我丈夫人在国外的话,可以有什么办法不需要2个人都到场就可以办的呢最佳答案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二、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如果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就是你们的居住地,你们在你们现在的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不必到上海去办理。三、办理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要婚姻当事人到场,如果你丈夫在国外不能到场的话,不无法办理离婚登记的。其他回答协议离婚主要是要以书面
    2023-06-12
    494人看过
  • 婚外情的若干问题
    一、一方发生婚外情,另一方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收集证据?答:一般情况下,发生婚外情的一方为避人耳目,通常都比较谨慎小心,轻易不会露出马脚。另一方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但是,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既然一方有不忠的行为,总是有一些线索可以抓住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渠道是当事人自己收集,另一种是聘请专业的调查机构调查。这两种渠道各有优劣,具体采用哪一种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定。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要注意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原因我们在下面的篇幅中会解释。二、什么样的婚外情证据才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纳?答:首先,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真实的。比如,反映双方不正当关系的照片,应当是真实的摄影,不能是通过技术合成的,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其次,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与要证明的事实有关联,例如,一方欲证明另一方有婚外情,就应当提供双方发生婚外情的证据,如捉奸在床的照片等,而诸如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等一般只能
    2023-03-16
    465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和投资环境的优化,我国的外资并购日趋活跃,并表现出并购行业的选择性、并购对象的特定性、并购形式的多样性等发展特点和动向。外资并购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既有积极推动作用,又存在某些消极影响。我国应针对外资并购暴露出的问题,加强相关政策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建构。关键词:外资并购,特点,问题,法律对策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西方国家的经济普遍步入调整期、发展速度减缓时,我国的经济发展却是一枝独秀,保持快速增长。稳定的政局、巨大的市场和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着大量国际资本驻足中国。综观在华的外国投资,虽然新设项目或企业的“绿地式投资”仍然占据外国投资的主体,但并购式投资悄然升温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履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外资并购环境日益宽松,越来越多的外商(包括港澳台商)看好并购投资,并购规模越来越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追踪和把握外资并购
    2023-04-21
    394人看过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提要】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组建,运作过程中存在一些特殊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法律,法规中虽有相关规定,但不很完善。本为针对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外资股的股权比例,组织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比例一.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问题1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确定。结合《公司法》第75条和《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6条,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如果采取募集设立则发起人可少于5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为外国股东。这里就存在外国股东作为发起人的界定问题。首先,对于发起人的国籍,我国法律没有相关规定,这在实践中会难以操作。例如无国籍人问题。无国籍人既然可以成为国际投资主体,应该可以成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并以其所住地或居
    2023-06-09
    162人看过
  • 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下)
    问题三: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必须与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吻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虽然没有超过6个月,但是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有的用人单位会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快要结束的时候,以考察不全面等为由,再与求职者续订一个试用期。虽然两个试用期的期限都不高于法定期限,但是前后相加以后就大大超过了6个月,这都是侵害求职者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在新劳动法试用期若干问题中这一把试用期当作橡皮筋的事情经常发生在大部分企业里面。问题四:试用期内辞职要承担违约责任。许多求职者因对工作不满意而在试用期内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时,后者往往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求职者此时提出辞职,已是在劳动合同生效之后,
    2023-06-04
    479人看过
  • 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关注的若干问题
    2023-06-09
    452人看过
换一批
#外商投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投资
    相关咨询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制度的一些问题?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1
      中国的律师仅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需要国际的,你可以到书店购买资料。
    • 行贿的若干问题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0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 是否免于起诉要看具体情形,是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还是直接被查出来!要分情况分析!数目不算大,有免于起诉的可能。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
      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