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投资领域的状况是有规则无法治,陷入规则丛林。在国际投资领域多边层次上,各国并未达成法律确信和实际的法律规则,各国甚至在多边投资规则的基本原则上争论不休,因此各国将政策性考虑替代法律确信的做法十分突出,这也是造成国际投资领域法制建设上始终进进退退,纠纷不断的重要根源。其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各国BIT的普遍不一致,以及甚至一国前后的BIT也难以统一。其次,原凯同学对解决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制的状况提出了自己的想法。
他认为,在目前国际投资领域中最能有所作为的应属WTO的回合谈判,因为这里当事国最多,谈判和执行的机制以及经验最成熟。在WTO框架内处理国际投资问题可以加速国际投资法治的形成。
但是要注意的是在把握这个进程的中间发展中国家要始终在主权的抓和放之间把握技巧,切不可为达成而达成,把已有的成果毁于一旦。
主题发言之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多边自动传导机制,可以将双边投资条约的规定传导到多边层面上,从而解决原凯同学所说国际投资法有规则无法治,国际投资法不统一的情形。但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对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管辖权的冲击引起了大家广泛的注意。目前,最惠国待遇原则已经构成所有国际投资条约的必备条款之一,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国对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权的接受,尤其是对ICSID体制管辖权的接受同样构成了国
际投资协定的必备条款。当国际仲裁庭通过解释条约,将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程序领域,从而扩大ICSID的管辖权时,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往往受到挑战。于是,大家就避免最惠国
待遇原则扩大管辖权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李丰同学认为,为了彻底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对管辖权的扩大,国际投资条约缔约国可以选择放弃最惠国待遇调控。其他同学表示了异议,因为在最惠国待遇成为国际投资协定的标准条款时,删除该调控给国际投资秩序造成的混乱更严重。
有同学提出,缔约当事双方可以通过重新谈判条约重新定义最惠国待遇条款,将最惠国待遇的范围限制为实体问题。但是,吴春萌同学指出,重新谈判条约对享受新条约利益的一方而言,是要
花费成本的。因为,任何利益的获得必须以对价的给付为成本。
最后,大家在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是,通过这次沙龙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沙龙给了大家重新认识,思考国际投资法新问题的机会,给了大家一个进行交流,思想相互碰撞的机会。
-
国际银行破产法律冲突的若干问题研究
474人看过
-
论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84人看过
-
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461人看过
-
公司减资的若干法律问题
275人看过
-
关于我国外资并购的若干问题
394人看过
-
著作权法若干问题
421人看过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
-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若干问题的若干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解释具体点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30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
-
-
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解释青海在线咨询 2022-07-16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里面是怎么解释破产的?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受理的、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据我们初步预计,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全国法院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约在10000件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