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11:52:27 197 人看过

一、拆迁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怎样的

拆迁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应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而中级人民法院会管辖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等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是怎样的

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受害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赔偿申请书,经审查认为确有赔偿必要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是怎样的

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适用: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n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n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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