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被征收的补偿有: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规定;
2、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标准来确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
3、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知道的维权方法。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于被征收人最终获取补偿数额极为重要的文书,也是征收维权的重要“节点”和风向标。
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临近城区的集体建设用地征收项目,也适用起了“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来。
那么,对于广大被征收人而言,该如何理解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律性质呢收到了补偿决定,又该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让维权博弈持续下去呢
问题一:何为征收补偿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据此,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最常见的,即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相对少见的,即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考证产权的合法所有人或者产权关系正在诉讼等情形。
此时,为避免项目工期因此而无限期拖延下去,造成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征收方有权作出补偿决定来向前推进程序。
也就是说,补偿决定在征收过程中未必会出现,而征收决定则是一定要有的。
只有在协商谈判迟迟无法破局的情况下,补偿决定这一文书才会粉墨登场。
问题二:谁有权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答案是清楚的,即法条中规定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实践中以县级政府的情形较为多见。
换言之,诸如街道办、乡镇政府、拆迁办、征收服务中心、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均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作出机关是必要的。
问题三:补偿决定的内容都应包括哪些
根据《条例》第25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据此,补偿决定中必须包括上述详细、具体的内容。
实践中,一些地方直接往被征收人门上贴的补偿决定就是简单的“一张纸”,很多信息都很模糊、含混,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审查其内容是否合法、公平,是被征收人一定要做的事情。
补偿决定并不是“有”了就能发挥进逼强拆的功效,前提必须是合法的。
问题四:补偿决定的内容是否是被征收人的个人隐私
答案是否定的!前述《条例》中明确规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某一户拿了多少补偿,多大面积的房子多少套、多少钱,都是要面向整个征收范围予以信息公开的。
征收是牵涉公共利益的政府行为,每户的补偿情况均关乎“公款”的使用问题,因此不容许秘密操作。
由此我们也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即被征收人在依法维权的过程中,原则上是有权申请公开街坊、邻居或同村村民的补偿安置情况的,并不涉及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当然,实践中这类信息公开申请往往会遭遇比较大的阻力,推诿扯皮的现象比较普遍,这都有待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复议、诉讼途径的专业操作与博弈。
问题五:对补偿决定不服,被征收人该怎么办
很简单,复议或者诉讼。
《条例》第31条规定,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搬迁的,行政机关有权申请法院裁定非诉执行。
据此,及时提起程序阻却强拆的进逼对于被征收人的维权来说是最为重要的事情,绝没有任何打折扣、含糊的余地!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
粗暴一点的讲,如果补偿决定打不掉,房屋遭强拆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问题六: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的关系是
从法理上讲,有关系。
没有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但就复杂的现实层面而言,征收决定即使“有毛病”,照样能产出“没毛病”的征收补偿决定来!被征收人一定不可以想当然的认为二者存在什么必然关联,更不要因任何原因而对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无动于衷。
须知,即使这份补偿决定违法得很彻底,那也是要经过复议机关或者法院的审查后才能被法律确认的事情,不能说我觉得它违法了它就是违法了,从来也不能这样认识问题。
简言之,就那不起眼的“一张纸”,内容也不全送达方式也不对,就能导致你的房子被拆。
问题七:补偿决定和集体土地征收有关系么
答没关系的,是学院派;答“不好说”的,是实务派。
对于老百姓而言,学院与否几乎毫无意义,实务才是重要的。
如今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各种程序“混用”的情况十分普遍,所有的“本本”在这里都是失效的,国务院的文件还不如某个村集体的文件管用。
因此,即便被征收人所处的土地确系集体土地,如果有一天见到了补偿决定这类的文书,同样是不能大意、放任不管的。
还是那句话,该诉诉,反正它违法,为什么不诉它呢
最后一句不得不说的话是,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如果不会弄,赶快请律师,不然就真的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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