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员工停放在楼旁的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十几万元的损失该谁赔付。今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04年11月,无锡一建材公司车间及办公楼发生火灾,该公司员工顾某停放在公司办公楼旁的一辆别克轿车在火灾中被烧毁。
2004年12月,消防部门出具了“火灾原因不明”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此后,又出具了一份火灾事故调查分析情况并说明了因现场坍塌破坏严重,不排除电气线路发生短路引起火灾的可能性。
2005年3月,保险公司依照车辆保险合同,向顾某支付理赔款15.9万余元。同时,顾某出具了一份权益转让书,将损失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今年2月,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建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所认定的火灾原因不明,即没有证据证明建材公司有过错,但可以认定火灾发生在建材公司并将顾某的轿车烧毁,顾某的财产受损与建材公司起火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虽然顾某、建材公司对火灾的发生均无过错,但顾某因火灾所遭受的损失,理应得到分散和补偿。从公平原则考虑,顾某所受的损失应由顾某与建材公司各分担50%。因此,顾某要求建材公司赔偿的权利和应得的补偿款依法由保险公司受让并享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建材公司应补偿保险公司经济损失7.9万余元。建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后认为,建材公司员工顾某的车辆停放在本公司办公楼旁并无不当,对车辆在公司火灾事故中被烧毁没有过错。
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不明,也不能确定建材公司存在过错,但顾某所受损失与建材公司火灾事实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建材公司应当分担顾某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依据与顾某之间的车辆保险合同已支付了理赔款,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自赔付之日起即取得对保险标的物损失负有民事责任的第三人进行代位求偿的权利,并且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并不以第三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因此,建材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补偿款7.9万余元。
-
人身保险无代位求偿权吗
36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
261人看过
-
海沧法院宣判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
207人看过
-
江苏无锡法院审结一起商业诋毁案
244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与代位求偿权
327人看过
-
对人身保险的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
187人看过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更多>
-
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23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原因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其赔偿限度内就取代了被保险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有权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无代位求偿权,这是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显著区别之一,这种区别是由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不同而产生的。财产保
-
保险代位求偿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6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所引起的,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非是第三者的责任,就不存在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应该掌握有关第三者责任的证据。如果因被保险人的疏忽大意,造成证据遗失,保险人就难以代位行使请求第三者赔偿的权利。由于这是被保险人的过错所致,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人可以扣减应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
-
保险代位求偿权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08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该项损失应当由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投保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如果投保人选择了后者,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金赔付责任,便取得了对
-
车损险无责代位求偿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09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然后该保险公司向有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事故中受损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
-
保险代位求偿条件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30(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