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检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办理材料
收取复印件,加盖公章;随原件校验。
申请材料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一致。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
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访问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网上办事大厅高栏港分厅,在网上提交资料,达到申请效果。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限5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未经产地检疫的,根据检疫结果合格的办理《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限10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限3个工作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限5个工作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调运检疫证书》。未经产地检疫的,根据检疫结果合格的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限10个工作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限3个工作日)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高栏港大厦1512室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栏港区海洋和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第24项省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签发由原广东省农业部门下放到县级和地级以上农业部门实施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2007年第6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植物检疫证书的签发:
(一)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检疫证书。
(二)植物检疫证书应加盖签证机关植物检疫专用章,并由专职植物检疫员署名签发;授权签发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还应当盖有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植物检疫专用章。
(三)植物检疫证书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证书一式四份,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正本交货主随货单寄运,副本一份由货主交收寄、托运单位留存,一份交收货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植物检疫机构(省间调运寄给调入省植物检疫机构),一份留签证的植物检疫机构。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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