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意见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33:46 443 人看过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关于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的意见

哈尔滨市信息化领导小组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政府部门在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系统方面存在的分散建设、重复投资、信息资源开发不足、信息采集重复、标准不统一和信息资源共享困难等问题,加快推进跨地区、跨部门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政府社会服务、公共管理水平和应对公共危机的决策指挥能力,现就统筹规划、建设和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平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防止重复建设。2004年,按照“数字哈尔滨”建设规划,市政府组织建设了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目前此平台基于市政府门户网站一一《中国·哈尔滨》的公众服务平台已经试运行,为社会公众、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公益性信息和专业应用服务。凡政府各部门利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开发建设业务应用系统,均须在《“数字哈尔滨”建设实施方案》的指导下,充分利用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各行业、各部门的业务应用系统。政府各部门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均须将建设方案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经专家评估论证后,按照《哈尔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纳入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

二、统一标准,推进信息资源共享。依据国家“数字城市”和省“数字龙江”的建设要求,结合“数字哈尔滨”建设实际,确定以1:10000比例尺的电子地图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作为市政府各部门基于互联网、面向公众服务的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和基于市政府电子政务专网、面向政府部门通用性业务应用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标准。为满足城市规划、土地地籍管理、房产住宅管理、城市管线建设管理等行业应用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专业需求,以l:1000比例尺的电子地图和空间地理基础数据,作为基于市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的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建设标准。在此基础上,逐步推进各业务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

三、分工负责,加快信息资源开发。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领导,理顺信息资源管理体制,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长效、良性运行机制,突出抓好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建设工作,强化对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的采集分工、持续更新和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制订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和制度保障,协同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严格履行信息采集职责、遵循标准和采集流程,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规划测绘部门负责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和政府各应用部门空间地理基础数据的更新与维护。政府各应用部门负责各应用系统数据库建设和数据的更新、维护,并按照业务分工和信息采集、更新的有关规定,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可共享的信息资源。

四、创新机制,促进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创新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开发利用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信息资源垄断,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研究制订引导、支持企业和中介机构开发利用空间地理信息资源,开展公益性信息服务的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则。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或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空间地理基础信息服务机构,进行信息资源的增值开发利用。

五、推进应用,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要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要求,加快推进空间地理基础信息系统的应用,建设城市公共危机应急指挥信息系统,支持公共卫生防疫、安全生产、森林防火、交通、公安、消防、城建、城管、燃气、电力、防汛、急救中心等相关部门利用哈尔滨市空间地理基础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基于位置服务(LBS)和导航服务(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应用系统,逐步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全面发展。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1: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垄断相关文章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陕政办发〔2007〕132号发布日期:2007-10-12执行日期:2007-10-12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精神,切实加强全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及用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快农村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农村村庄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农村村庄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科学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抓紧编制和完善农村村庄规划,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
    2023-04-22
    439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查非农业建设用地的通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进行全面清查。现将清查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凡1991年1月1日至1997年4月14日期间,在本市七区内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或者未按批准文件要求使用土地(含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用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7年7月30日前持有关证件、档案卷宗等材料按照下列规定申报登记土地使用情况,接受处理:(一)乡(镇)农民个人建造住宅的,到所在乡(镇)土地管理机构申报登记;(二)城镇居民建造住宅的,到所在区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三)其他建设用地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到市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虚报、瞒报、拒报土地使用情况,不准阻碍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土地管理部门
    2023-06-10
    201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今年8月份以来,我市连续出台和调整了出售现住公有住房的政策,从而进一步推进了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了现住公有住房出售。但是,在推进此项工作中也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国有房产和一些单位自管房产,因产籍资料不全或无产籍资料而未进行产权确认,致使住户无法购房。目前,我市正开展市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解决购房中存在的问题,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既是体现“一心一间为人民办实事”的必然要求,也是“三讲”教育边整边改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我市现住公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管局的《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住认真执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对当前出售现住公有住房中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凡属因房屋产籍资料不全(包括缺少建设工程规划手续、用地手续、质检验
    2023-06-10
    45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六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2004年5月13日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购买经市政府批准面向社会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第三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达到法定晚婚年龄以上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第四条凡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023-06-10
    485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工程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的重点工程。该铁路全长913.83公里,其中在我省约83公里,全部在我市境内。为确保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哈尔滨段征地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受省政府委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政府与铁道部达成的铁路建设协议精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切实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精心组织,积极工作,按期完成征地拆迁任务,为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专线如期建成,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服务。二、征地拆迁范围及时限哈大铁路客运专线
    2023-06-05
    374人看过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城建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城建项目建设用地及其周边土地实施控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用地控制范围(一)三环路江南段建设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西起道里群力堤,按规划建设项目走行线,向北至道外沿江为止,全长约37.1公里,规划红线80米以内范围,以及沿路两侧的重点控制区域。(二)何家沟项目土地控制范围:自上游工农水库至下游何家沟入江口,全长39公里,其中平房区新伟桥至南岗区哈双公路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100米以内范围,其它河段现状河道中心线两侧宽各60米以内范围,以及项目沿线周边的重点控制区域。以上控制范围以实际规划图为准。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下列审批或登记
    2023-04-22
    347人看过
  •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九月十三日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棚改新区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六月六日
    2023-04-22
    409人看过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文件。经省政府研究,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认真学习领会,明确指导思想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事关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要性。要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壮大中心城市等战略部署,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明确规划指导
    2023-04-22
    81人看过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2]10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意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公安机关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金盾工程”重点项目之一,是公安信息化建设和科技强警战略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遏止制售假印章、假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公安机关防范、发现、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能力和新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对规范印章业治安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的通知》(公通字[2002]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网
    2023-04-24
    85人看过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建委《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二日关于调整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优惠政策的意见为适应我市土地整理、出让方式变化及配套超前投入新模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对危改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规定范围内,各类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费全部按标准收取,原则上不再享受任何减免政策。二、原危改地块或已确认为市政府特批享受危改优惠政策的项目按以下原则处理:(一)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发企业与市配套办签订《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2023-06-10
    94人看过
  • 关于转发哈尔滨市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我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在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上实行“六统一”的模式,即各县(市)与市区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二、工伤认定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其受理和调查取证工作分工如下:(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区内由省、市工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和市直机关、事
    2023-05-05
    7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计划、资金的安排时,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一九九九〕五十号中华人
    2023-06-10
    206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规划局、国土房产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月八日关于厦门市高校建设用地标准的意见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规划局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教育局为改善高校的办学条件,规范高校建设用地管理,提高高校用地的集约化水平,促进高校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厦门市实际情况,特对高校建设用地标准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1、高校建设必须符合厦门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厦门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高校建设用地可以实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取得。3、高校的办学规模须经有权部门批准。4、除列入211工程的高校外,其他高校的后勤建设用地应剥离出来,后勤设施(包括学生宿舍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应由当地政府按照城市空
    2023-04-22
    374人看过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五日贵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为加快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二、各部门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含区政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住房保障、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和指导。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
    2023-06-05
    465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垄断
    词条

    垄断是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独立的大企业或少数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垄断行为进行了相应处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 更多>

    #垄断
    相关咨询
    • 哈尔滨空地建设报价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8-20
      临街房屋拆迁院落空地有没有补偿分两种情况: 一是有产权证的空地院落或者能证明产权归属的空地院落,这类空地院落是有补偿的; 二是没有产权证明或者非法占地的情况,这类空地院落是没有补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答复》中,明确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
    • 哈尔滨市筹划内部改革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和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省外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承担其他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地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关于哈尔滨市xx管理条例第54条的意见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0
      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信贷力度的规定是怎样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2-27
      (一)出台20条新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发挥房地产业促进经济增长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已出台的宏观调控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摘登】加大在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信贷力度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
    • 哈尔滨市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05
      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上文的内容就是我给出的哈尔滨市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解释,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应当自觉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