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开裂后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如下:
1、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
3、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即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
一、消费者一般正确维权的方式如下: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纠纷;
2、投诉;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部门投诉;
3、调解。可以申请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4、仲裁。仲裁解决的需要事先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
5、诉讼解决。根据具体被侵犯的权益,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发生消费纠纷,起诉的流程是:
1、当事人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向法院提交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并附带证据清单;
4、立案庭会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审核是否予以立案;
5、立案后,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及时缴纳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6、完成全部手续后,法院安排开庭事宜。
综上所述,房屋开裂后维权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方式维权。消费者正式维权的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起诉的流程包括提交起诉状、审查立案等。
房屋开裂原是邻居建房惹祸
一家说邻居的地基离自己家太近,导致自家房屋下沉开裂,另一家却认为是对方自己建房时地基不牢固造成的,原本是相安无事的两户邻居,却因此形同陌路。
吴某是溧阳后周镇人,2003年10月份,吴某买下两间地基,2003年12月份,当地政府建房办规划红线后,吴某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房屋建好后,麻烦事紧跟着也来了。
邻居徐某早吴某家半年建起了一幢三间三层楼房,两户人家墙距只有4厘米,两家人原本相安无事。但是两年前,吴某突然接到溧阳市人民法院的传单,告他的正是邻居徐某。徐某认为吴某的房屋建成后,导致自家的房屋出现沉降和裂缝,因此要求吴某做出赔偿。
吴某告诉记者,自己建房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的,并且当时建房也是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的,自己并没有违规操作的地方,房屋建好后,工程质量也通过了验收,现在邻居突然站出来称自己的房屋受到了影响,并且要他承担赔偿,这显然不能让人接受。吴某还告诉记者,据他了解,自家房屋还没开工前,徐某家的房屋很多地方已经出现不均匀的沉降和裂缝。吴某出示了由溧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在2004年12月7日,给徐某出了危房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经鉴定属局部危险房屋,该房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这说明,该局部危房完全可以加固除险的。徐某不但不采取措施进行加固,反而在2层楼面上开办了羊毛衫厂,加剧了该房的不均匀沉降,故而造成危害倾斜,造成更大的损失。
2005年2月24日,溧阳法院杨庄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结果由于原告起诉时未提供相关证据,后法庭一直未正式开庭。其间因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溧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危房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加固的方案进行设计,该公司人员对房屋进行了现场查看,并查阅了法院提供的资料后认为,房屋无正规设计图纸,暂不能出具加固方案,若一定要出具加固设计方案,则需对该房屋的地质进行补钻,以获得准确的地质资料,此外,还得对房屋的基础及上部结构进行现场检测。然而溧阳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其危房原因鉴定报告出来后,由于该报告不符合我国有关对司法鉴定的要求,经吴某多次申请,法院又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引起危房的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
2007年1月21日,吴某因再一次收到溧阳法院传票,到法院拿到材料才知道,还是因上述案件,原告要求其赔偿损失18万元。一件案件怎么能在同一法院同时诉讼两次,吴某了解后得知,法院已经同意徐某的撤诉请求,对于吴某申请鉴定的费用9000余元,法院没有给出答复。2007年3月9日,原告又提出拆房重建造价的申请,吴某认为:本案涉案的财产损失应为原告在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情形初期采取修复措施所花费的费用。对此,法院拒不采纳。2007年4月27日,原告又提出要求对拆除该房的人工费用和该房拆除后的残余价值进行鉴定。2007年7月20日,第三次开庭,被告吴某提出本案的涉案财产损失应当是原告在发现房屋出现裂缝情形初期采取修复措施所花费的费用,法院却以过了举证期限为由,不予同意。
2007年8月13日,溧阳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徐某房屋损失人民币88.1万余元。对于上述判决,被告吴某不服,表示要上诉。
江苏南京金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跃东:本案主要涉及两个关键问题即损失如何构成以及责任如何分配。其中,损失如何构成。2004年12月7日溧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在通知原告之房为局部危房的同时,就告知原告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加固。此时,房屋为局部危房,而且可以采取加固措施。因此,从2004年12月原告就应当依照溧阳市房屋安全鉴定所的告知采取加固措施。因而本案应采取加固措施的费用为损失构成,如果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加固措施费用增加,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如何分配,应由有资格的权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原告房屋成为危房的原因作出鉴定,并结合原告私自改变房屋用途等因素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另本案先是诉到溧阳杨庄法庭达两年之久均未正式开庭审理过,虽然法律规定,鉴定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但只要认真计算一下时间,该法庭还是明显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记者张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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