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决定程序:
(一)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作出准予行政许可贪污需要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颁发、送达。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查阅权。
(四)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权。不予行政许可必须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分类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依据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适用条件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行政许可分为以下五类:
一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是由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二是特许。特许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等。
三是认可。认可是由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特定技能的认定,主要适用于为公众提供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并且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资格、资质。认可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没有数量控制。
四是核准。核准是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经济技术规范的判断、确定,主要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产品、物品的检验、检疫。
五是登记。登记是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主体资格。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没有数量控制。
三、行政许可的划分标准
(一)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一般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无特殊限制的许可,如申请驾驶执照的许可。
特殊许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限制的许可,又称特许。
(二)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排他性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得该项许可。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专利许可、商标许可。
非排他性许可又称共存许可,是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经申请获得的许可,大部分行政许可都是非排他性许可。
(三)以许可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独立的许可,是指许可证已规定了所有许可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
附文件的许可,是指由于特殊条件的限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
(四)以许可是否附加必须履行的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
权利性许可又称无条件放弃的许可,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许可的权利,并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附义务的许可也称附条件放弃的许可,指被许可人获许可的同时,亦承担一定期限内从事该活动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般表现为丧失被许可的权利。
(五)以许可的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性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
长期性许可,指被许可人取得许可证后,只要不放弃,或者不因法定事由被主管机关吊销,该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如生产某种产品的许可。
附期限的许可,指许可只在一定的时间内具有效力,逾期失效的许可。
(六)以许可的目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行为许可,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
资格许可,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后,结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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