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贪污罪哲学人性
论文摘要:“法者,天下之公器也”。在我国,随着在建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为目的社会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而由经济利益所驱动的贪污犯罪活动也越来越趋于严重。“世上没有无源之水,没有无本之木”,故从哲学的高度与层面上来探究贪污犯罪活动,显得很有必要。
1人性思考
性善论。这种对于人性的观点持有者如儒家学说的创立者孟子。性善论者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即是说人的本性在出生时是善良的,即人按照正常的状态发展下去,都是可以为善的。
性恶论。这种对于人性的观点持有者如春秋时期的荀子。性恶论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即是说人本来是性恶的,人们乐于快而避于苦,情钟于乐而憎恶于痛,人人皆是自私之徒,人人皆有行恶之本性;但是这种人的本性不利于人类整体的生存发展,于是,人们不但的通过教育教化来使人之性以恶至善。
性无论。这种对于人性的观点持有者如告子。性无论者认为“性无善无不善也”、“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即是说人性本无所谓善与不善,恶与非恶之分。但为什么作为组成社会基本元素的人会出现不同人性呢?这只是因为不同人所处于不同的后天成长环境对人的影响所造成的,于是不同的个人成长环境造就出了每个人不同的人性。总之,性无论者认为人性是环境的产物。
同样基于人性哲学思考,人的人性的后天之性的另一面是人性的趋乐避苦性。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能够运用自己的力量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与此同时,人类意识也在不断的独立,并随着这种人类意识上的独立,人们逐渐产生了精神的愉悦及痛苦。而这种愉悦比之于其对立面的痛苦所带给人意识上的感受要更令人满足。于是,人在其发展的过程之中,于客观环境里产生了人性的后天之性的另一个方面即人性的趋乐避苦性。
2哲学探究
物质与意识谁是第一性是哲学最基本的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物质决定意识。人们的意识只能是对于客观存在的反映,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
由上我们可以推知:作为个体的人要占有一定量的社会财富,正常情况下,便只有通过由所有社会成员所共同制定的社会物质总财富的分配规则来获得。一方面,受制于生产力发展水平,通过这一分配方式所分得的社会财富事实上并不能满足个体社会成员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它在社会本身发展过程所产生的对于社会财富分配制度的因素影响,这一分配规则本身的公正性也会因其制定者和其代表的利益不同而受到不同利益阶层的社会成员们所争议和置疑。
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跟他们的权利有关。于是,人们之间的平和状态被打破,人们之间的纷争由此而起。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文明推进到当代,人类改造自然与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相对于以前的时代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在现有人类发展的阶段,仍然是受制于物的阶段。物质财富相对于全体社会成员对于其的需求仍然是相对不足。同样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人类建立了严密的现代社会制度。这种严密的社会制度设计不会允许人们以无政府状态的自为方式对社会物质财富进行纷争与抢夺;而是由全体社会成员的意识上升为法律的形式来规定社会物质财富分配方式与手段;并进而由法律形成对于这些社会公共物质财富的管理体制和违反这些法律公意所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以示于人。
物质决定意识。由于物质财富的对于社会成员需求的相对不足,少数据有掌握公共权利具有分配上优势地位的社会成员不再理会由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所共同制定的法律关于占有过多的社会物质财富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再理会整个社会对于这种非法占有社会公共物质财富的遣责与由此可能遭受的法律严厉制裁。
综上所述,可从以下二方面以为对策:
健全监督。权力来自于权利,权力为权利服务。正如阿克顿所说的那样: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正是因为如此,从贪污犯罪行为可能发生的源头上来抑制可能发生的贪污犯罪行为成为了控制贪污犯罪活动的最有效手段。
引导思潮。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发生法律上效果的核心要素,而意思表示则又是由人的思维意识来来产生的。人是社会性动物,因此,对作为个体的人的各种行为以及行为背后的思想意识以思潮引导变得尤为必要。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3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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