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6:01 262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国有资产出资者权益,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营运和监管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铁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明确所有权,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权利与责任对等,激励与约束并存,政府的行政监督、出资者的所有权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与企业自我监督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三条铁路国有资产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资本保全,维护所有者权益

3、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建立铁路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财[1997]79号),明确铁路企业国有资本的投资主体,强化所有权约束,落实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责任。

铁道部是部属企业国家资本的出资者,对部属企业行使出资者的权利,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权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

部属企业是其所属企业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对其出资行使出资者权利并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五条贯彻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规定,建立并完善铁路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加强对铁路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1、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铁道部对部属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监事会定期对被监督企业经营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监事会形成的决议是考核经营者业绩及任免的重要依据。在部对广铁(集团)公司外派监事会试点的基础上,部将进一步选择部属企业派出监事会,加大监管力度。

2、铁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通过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和资产流失查处等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企业国有资产占有量、企业的设立、变动、注销及企业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的各项经济行为中的价值形态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使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化、规范化。

第六条强化出资者的所有权约束与监督。

1、建立企业产权变动报告及备案制度,依法行使出资者的重大决策权。企业在行使法人财产权时,对于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如企业的设立、分立、兼并、破产、改变企业经营方式、转让企业产权、与外商实行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等,须报经出资者审批。其中,各部属企业及其所属铁路分局、工程局、工厂、直属公司等企业报部审批,其它企业由部属企业审批,报部备案。

2、全面落实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建立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为核心的资产经营考核制度,量化对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效益及保值增值结果的监督考核。企业资产经营责任考核目标及相应的奖惩措施,由出资者代表与经营者签定合同书并建立考核关系。

第七条加强财务、审计部门对铁路企业的监督检查。

1、铁路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和会计核算标准化工作。严禁帐外设帐、假帐真算、虚盈实亏等弄虚作假的行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财务、审计部门通过定期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认真分析铁路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金变动情况,切实提高财务审计监督的有效性。

3、财务部门要建立重要财务事项的备案和审批制度。铁路企业贷款担保、财产抵押、资金使用等重大经济行为,须按部有关规定报上级财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4、继续开展财税大检查,认真查处铁路企业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企业年度决算报表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在1997年对部分铁路企业进行试行的基础上,从1998年开始对铁路企业全面实行年度会计报表由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社会中介机构对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合法性作出的审计结论及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审批企业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严格内部管理,建立企业自我监督约束机制。

1、企业对外投资及贷款担保、抵押等项经济行为,必须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充分做好前期可行性及风险性研究,坚持集体讨论并决策,对决策失误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主要决策者要承担相应责任。

2、建立必要的资金调度内部控制制度,统一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资金活动,确保资金的安全。

3、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开支标准,正确核算成本,严禁少计少摊成本或乱挤乱列成本,建立严密的内部成本控制制度。

4、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必须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鉴定和审批制度。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须经企业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鉴定和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进行及时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帐损失,需要核销所有者权益的,必须查明原因和责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十条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企业财务决算必须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和经营结果,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必须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1、对搞假决算、假报表、虚增成本、截留利润、擅自转让企业产权、对外投资失误等造成铁路国有资产流失的企业,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的规定,对企业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视其情节,作出免除(解聘)其职务,或者给予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没有完成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的企业,对其经营者按照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合同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国有企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9:3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全相关文章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下发《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
    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文号:国资办发〔1997〕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解放军国有资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做好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切实维护国有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1997年11月10日附件: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资产评估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规范国有企业破产试点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23-04-29
    372人看过
  • 关于加强北京市合同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节选)——格式条款
    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七月)四、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七月)四、加强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格式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纳入合同内容的条款。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知、声明、商业广告、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格式条款定义的,也视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在格式条款中不得含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制订和使用格式条款的具体要求如下:(一)格式条款的明示制度。格式条款中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格式条款采
    2023-06-08
    494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改制,国有企业,产权,规范,监督,改革市政府批转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文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宁政发[2004]222号发布日期:2004-10-15执行日期:2004-10-15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国资办改革办振兴办2004年10月)今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法规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和省国资委等四
    2023-06-09
    182人看过
  •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拍卖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拍卖企业,是指依照《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拍卖企业在拍卖活动中,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行业规范。第四条拍卖企业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拍卖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五条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拍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企业。第二章自律规范第七条拍卖企业不得违反《拍卖法》的规定从事拍卖活动。第八条拍卖企业不得把本企业的拍卖经营权以承包、租赁的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九条拍卖企业不得聘用国家公务员作为专职、兼职业务人员或公司顾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国家公务员发放现金或物品
    2023-06-08
    367人看过
  • 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文号:内贸函财字[1994]第945号本部各行政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最近一段时间,由于我部有些企事业单位对信用卡(指单位以个人名义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下同)管理不严、监督不够,出现信用卡使用混乱,甚至出现将公卡用于个人消费造成企业资金流失的严重违法乱纪现象。为了杜绝类似行为的再度发生,严肃财经纪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要在今年12月15日前对现有信用卡进行一次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及对本规定和我部关于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贯彻情况,一并书面报部财会司,同时抄报驻部监察局、审计局和部企业指导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信用卡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一月)第一条为加强信用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
    2023-06-07
    449人看过
  •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不准”的规定。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3)公布举报电话。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2)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和截留票额。(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2)不准私占包房。(3)添乘或值乘
    2023-06-08
    93人看过
  • 河北省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的若干条例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招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第二条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已进行监理的,应按《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
    2023-06-10
    368人看过
  • 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铁路局、各总公司、各工程局、各工厂、各院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66号令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加强对铁路系统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的财务、税收管理,进一步扩大安置能力,妥善解决好铁路沿线边远偏僻地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促进劳服企业发展,现就铁路劳服企业若干财务、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铁路劳服企业是铁路系统以安置职工待业子女就业为主要目的而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考虑到铁路跨越省、区、市,线长、点多的特点,铁路系统劳服企业内部实行了与铁路全民所有制企业管辖区域相一致的管理体制,而在财务、所得税管理上税务部门实行属地原则。为了保持政策平衡,严密铁路劳服企业的管理工作,各关联省税务部门之间要主动加强协调,并与铁路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财务、税收管理办法,做好铁路劳服企业财务、税收的管理、检查、监督工
    2023-06-08
    475人看过
  •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劳动保障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相关要求,现对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
    2023-06-09
    309人看过
  • 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及企业自备车规范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在深化铁路改革、加快走向市场、分流主业人员、改善职工生活、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企业自备车的发展,在弥补空车不足、保证大宗物资运输等方面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当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单位乱收费、乱加价,服务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直接影响铁路客货营销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为规范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运输延伸服务1、货运延伸服务必须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的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执行,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2、运输延伸服务由铁路局、分局(含广铁集团公司及其各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管理。运输站段可作为铁路局或分局延伸服务企业的经营冈点。其他各部门、各系统一律不得从事运输延伸服务。重申铁路企业的职能处(科)室及基层单位的
    2023-06-08
    81人看过
  • 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的建议
    我国加入WTO以后,政府行政管理运行将通过改革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开性。WTO的三个主要原则即:1、非歧视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透明度原则。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无论是从过去实践中暴露的弊端来看,还是面对未来发展的要求来看,都需要进行改革。一、环境监督管理的重心应由过程向终端转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的重要措施是通过新建项目的环评审批和执行三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发展。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环保部门将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视同为把关。过程和程序是严密的,而终端却常常是疏漏的。其结果是项目审批率依次大幅度递减。以新带老(新建设项目带动老污染)往往成了以新代老(新建设项目变成了老污染)。单线的封闭式的过程管理贻误了全面控制新污染的大事。因此,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应建立和执行三个制度:1、公示制度。新建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尤其是大中型项目,应在立项阶段向社会公示其生产规模、原材
    2023-06-06
    399人看过
  •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产权[2004]176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2003年12月31日公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做好《办法》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手段。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出资人的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力度,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推动企业国有
    2023-06-09
    29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人员资格情况:(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定;(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
    2023-04-22
    60人看过
  • 如何加强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干部违法乱纪向当地的监察部门举报。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怎么举报村干部最有效首先是可以打电话举报,打电话的对象是管理村居委的乡镇一级党委政府的举报部门。其次,还可以向及在特定情况下向特定部门举报,或者通过信访向乡镇一级党委政府。如果是在特定的情形中,比如协助国家履行国家工作的时候,村干部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村干部是国家工作人
    2023-07-05
    272人看过
换一批
#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全
    词条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保全
    相关咨询
    •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19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四、各地卫生、公安、铁路、交通、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协助民政部门管好尸体运输工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协助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尸体管理。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
    • 国家对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5-09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 二、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
    • 铁路用地监督管理办法43条的规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30
      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罚款、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对单位或个人的同一个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合议庭的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
    • 关于公路水运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第24条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2
      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