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未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04:11:39 50 人看过

一、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未遂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护。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若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置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需要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罪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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