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婚姻办理手续流程
涉外婚姻办理手续流程如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所在省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3.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结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7.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二、涉外婚姻办理的条件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其他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涉外婚姻办理的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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