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可替代的权利——所有权的独特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4 09:13:20 387 人看过

(一)所有权是一种人权。

占有财富,给我们带来幸福。哪怕获得了一丁点财产,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也会使我们身心愉悦。对财产的占有,会使我们感到生命的充实,对生活充满信心。如果我们没有财产,连生存都无以为继,更不会有做人的尊严。有了财产,我们才会有能力去争取更多的权利。更多的人生意义。

土地的占有是财产权的第一要义,这与人作为领土性动物分不开,因为人的生存不能没有家园。附着在土地上的公民的房屋,这些不动产是人们最基本的生存资本,是最重要的财产。拥有并按照自己的意愿支配它,使人们最重要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实现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若没有权利占有和支配劳动的成果,他就失去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财产权不仅是人对物的静态的权利,更是人采取行动,改进生存条件,追求幸福的权利,若无财产权,人们的生命权不过是一句空话,因为财产及其权利是生存权的物质基础,把不可分的生存权与财产权截然分开,生存权也就必然失去依据。

(二)财产权是促进个人进取心和社会公益。

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力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政治活动赖以发迹的温床。

财产权也是是经济繁荣和效率的关键,是经济生活中一条简单而重要的规律。就是除非特殊情形,花自己的钱总比花别人的钱更谨慎。所以保障个人的财产权比废除个人的财产权带来了更高的效率,更高的收益,更低的成本。

若是财产权得不到承认,公民通过辛勤劳动创造的财富不段被他人强占或政府强制征收,那么他们就不可能有极大的热忱去创造财富,社会财富的总量就只会有减无增。最终民不聊生乃至饿殍遍野。若是得不到保护,公民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甚至到了民不堪命的悲剧境地。正如去年不断升温的一系列强制拆迁引发的被拆迁居民的自焚事件。

生命诚可贵!雨果曾说过,在绝对正确的爱国主义上,还有一个绝对正确的人道主义在那些打着公共建设征地的幌子的政府部门,肆意掠夺民财,无视公民的生活,甚至是生命。如果对生命有些许的敬畏与尊重,而不是对拆迁户纯属咎由自取之心,志在必得,不惜一切代价。那这社会会更和谐。因为和谐社会必是人为贵。

对土地资源的争夺就成为中国财富分配中最需要关注的博弈之一。土地和房屋对于百姓生存,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生存所必需,其次,它可以用作负债的抵押物,再者,它是维持保障生活水准的生活生产资料,也是谋生手段,如用作店面、房屋出租等。同时,当居民在其他生产资料领域遭遇挫折时,又可作为慰藉精神上的损失的依托。

因此,政府即使要征收人民土地也要有合理的要求。征收也要有正当性。即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如下。

商业秘密是一种所有权吗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所有权,具体原因如下: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而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3、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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