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行政复议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0:42:49 172 人看过

一、行政仲裁是行政复议吗

行政复议不是行政仲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而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由该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对其内部发生的行政争议作出最终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仲裁的效力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仲裁庭补正。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时限内重新仲裁,在重新仲裁期间,中止撤销程序的进行如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三、行政仲裁的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联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明确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

2、作为行政裁决主体的行政机关只有经法律明确授权后,才拥有对某种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权。行政裁决权并不是行政机关当然职权,而要取决于有无法律明确授权。

(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的对象是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民事纠纷;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纠纷都可作为行政裁决的对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与行政管理事项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才能由特定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如土地管理机关对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民事纠纷的裁决等。

3、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特征包括:

1、行政裁决权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机关只能根据具体法律的明确授权进行裁决,而不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主动进行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是以中间人的身份对平等主体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

3、行政裁决是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项所作的具体处理决定,仍然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带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使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法律关系被确定下来,因此,尽管行政裁决具有上述特征,但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征,正因为如此,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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