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办全称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隶属于房管部门或建设局。
房改办职能:
1、房改政策、法规的制定;
2、拟订具体实施的方案、细则及有关规定;
3、指导房改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4、管理房改资金并使之保值增值。
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报告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标志。随着住房新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货币补贴为主体的新的住房分配制度已取代了住房实物分配制度,成为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分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已累计归集公积金三亿多元,职工住房消费能力得到普遍提高,有力地推动了我市房改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职工人均收入也有所增长,原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已不适应经济增长带来的社会总体消费水平的变化。目前,有不少单位反映,住房公积金的增长水平不能适应职工的购房消费需要,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为了满足部分单位和职工的要求,进一步增强职工购房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建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实行浮动制。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仍按襄政发(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缴存比例为12%;中央、省属驻樊企业和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原则上按我市规定执行,若行业自定缴交标准高于我市规定,可按其行业规定缴交,但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6%;条件成熟、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16%。
新的缴交比例从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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